袁崇焕“斩帅”合理性辨析
2008年10月28日 14:35凤凰历史专稿 】 【打印

第二,使用尚方剑必须以紧迫性为前提。尚方剑这个事物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难以取得中央意见"这一具体矛盾的。因此很显然,尚方剑不是在任何事务上都可以随意使用,使用尚方剑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有使用尚方剑的迫切必要。这种必要性即事态紧急,没有时间上奏请示。

那么在斩帅这件事情上有没有这种无可辩驳的紧迫性存在呢?

我们从袁崇焕自己的题本中看到,从他向钱龙锡表明杀害毛文龙的意图起,到断绝东江粮饷,到改朝鲜贡道,到他自述的登岛访察毛文龙恶迹,到他双岛杀毛文龙,中间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去向中央征询处理意见,或者寻求中央的认可。所谓"没有上奏的时间","没有机会征询中央的意见"这些紧迫性因素都是不存在的。他对尚方剑的使用实际上根本没有合理的法理基础,属于对尚方剑的滥用。这一点,在袁崇焕下狱之后,御史高捷的疏言中说的明白:"夫文龍當斬事関軍機崇煥入朝奏對何不預請密旨崇煥出海閱視何不飛馳蠟封而身處揆席恭預密勿之"。可见并非只有缺乏资料的我们发现这一问题。

即便抛开越权和滥用尚方剑的问题不谈。袁崇焕之杀毛文龙也不符合一般司法审判的正当程序。

袁崇焕宣布毛文龙十二大罪,当场并未有任何人证和物证的展示,也没有堂审应有的公文记录,也没有毛文龙署名的认罪书,所凭借者,只有袁崇焕所谓毛文龙"神颓魂夺,不复能言"的一面之词。而对毛文龙反应的这种描述,仅为袁崇焕的主观解读,焉知毛文龙不是愤懑不能言?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宣判显然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判决,基于这个非法判决而行的处刑,自然也不能视为执法行为,只能视为假借法律形式(即"矫制")的杀害。

斩帅问题应该如何定性?

袁崇焕之杀毛文龙,应该定性为谋杀。

所谓谋杀,即有预谋的非法杀害。袁崇焕之斩帅之预谋,是袁崇焕自己也在题本中毫不避讳的承认的。--"臣改贡道於宁远者欲藉此为间皆所以图文龙""臣安排已定文龙有死无生矣""凡此皆愚之也""惟有迅雷不及掩之法诛之顷刻"。

袁崇焕斩帅之非法,上文已经说明--首先他无权审判毛文龙;其次,所谓的审判本身也是有罪推定不能成立的假借司法形式的违制行为;其三,他对尚方剑的使用没有能够自圆其说的时机上的紧迫性,本身就是对尚方剑的滥用。

据此将袁崇焕之斩帅定性为谋杀。

斩帅事件的正当性辨析

从袁崇焕题本可以看到,袁崇焕虽然认为斩帅不合法,但却显然同时认为斩帅是有若干正当性依据的。从袁崇焕对"正当性"的理解,我们可以窥见袁崇焕内心的一斑。

袁崇焕认为杀毛文龙是正当的,由他的题本来看,主要是出于毛文龙不受其节制,影响了他的"平辽"策略。从篇幅上看,在袁崇焕题本中多次提到这一点,篇幅远胜过其它各条。基本可以看成袁崇焕所主张的斩帅正当性的主要来源。

那么作为一个战场总指挥,与某方面军统属关系不明确,是否代表可以"自力救济"?

协调和明确各部队之间的指挥权关系,显然并不属于指挥官本人的权限。这个权限只能是任命指挥官的上级所授予的。不但明朝的惯例是如此,实际上古往今来的军事行动无不遵从这样的原则。未明确纳入该主帅麾下的部队的归属问题显然是一个需要由中央来确认的问题。因为这些未纳入主帅麾下的部队仍然属于中央,主帅擅自夺取这些部队的指挥权,实际上就是侵犯了中央的权利范围,本质上即为叛乱行为。

或有论者认为,东江军理所当然的属于"辽事"的范围,自然袁崇焕有权自行处置。既然如此的理所当然,那么为什么不循正常的途径取得明确的正式授权,却要采取自己设计谋杀东江主帅的办法来解决指挥权问题?如果毛文龙按照规定理应归袁崇焕节制,那么通过中央对其不受节制的行为给予名正言顺的处罚是很常见的处置,法理上既无问题,操作上也没有实在的难度。至少取得一封许可斩帅的密诏,出示密诏而后斩之,名正言顺而且没有根本的烦难。那么为什么袁崇焕连试图取得密诏的努力也完全没有做呢?

袁崇焕没有做出求取中央许可的努力,显然不是因为没有时间和机会这样做(这一点前文已经讨论过)。之所以如此,不外乎两种可能:

A)袁崇焕认定没有取得认可的可能,因此选择了不上奏,以免上奏后被批驳,反而进一步失去行动的基础。

B)袁崇焕认为没有上奏的必要,解决毛文龙不听指挥的问题,乃是他自己严肃军纪的分内事。

实际上命题B是不成立的。如果袁崇焕认定这个是他的分内事,那么他"席藁待罪",所待何罪?他的想法如果是后者,那么就不存在待罪的问题了。

而袁的题本中有证实A说法的有力证据。在题本一开篇袁崇焕就说:"毛文龙据海自恣,种种不法流传。参劾明知之而无可奈何"。也就是说,袁崇焕知道毛文龙曾受参劾,而这些(在袁看来证据确凿的)罪名并未获得中央承认。由此我们可以更有把握的认为,袁崇焕应该是因为觉得参劾毛文龙恐怕不能改变现状,因而放弃了上奏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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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剑如秋水之寒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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