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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嫖资起纠纷,卖淫女惨遭分尸
据了解,在刚刚过去的2006年,南京市一共审结了10宗因为嫖娼产生嫖资之争而引起的血案,共有10多名被害人遇难(有的案件中,多名卖淫女遇害),而2005年审理的此类案件只有3宗。
这些杀害卖淫女的罪犯,大多数是外地来宁的农民工。从案情来看,10起案件几乎每一个都与嫖资有关,属于一时激动而杀人,而不是有预谋的杀人。从罪犯的特征来看,他们的年龄从20多岁到40出头,大多数是小学文化,最多只是初中文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资深法官对此分析,因为经济条件的约束,民工和卖淫女之间很容易发生纠纷。如2006年6月2日被判死刑的苏某,为了30元的嫖资,就将卖淫女勒死。2006年元旦,苏某在街上遇到28岁的卖淫女吴某。双方谈好嫖资为一次30元,两人发生关系后,吴某向苏某索要60元。后苏某将卖淫女吴某勒死。
此外,法官分析,民工心理脆弱,作为嫖娼中“消费”的一方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所以自尊心容易受到打击。一旦因为钱财等原因被卖淫女讥笑,也会酿成悲剧。如2006年12月15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孔某。孔某于2004年认识卖淫女涂某,后来两人一直有来往,孔某在涂某身上花了两三千元。2006年7月30日晚上,孔某花200元在涂某的暂住地嫖宿。期间,涂某两次外出“做生意”,孔某感觉很生气。涂某却说,光靠孔某那点钱养不活自己。凌晨4点,孔某将涂某勒死。后来孔某畏罪喝农药自杀,被警方及时发现而抢救下来。
被卖淫女嘲笑,都可能引发血案
一位资深法官告诉记者,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逐年增加,民工性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有关部门在越来越重视民工生存问题,帮助民工找工作、讨薪的同时,也要关注民工的精神生活,不让民工因为精神的空虚和性压抑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首先,应加强对卖淫嫖娼以及出租屋的管理力度。很多受害的卖淫女没有暂住登记,租住在简易的出租屋里,一旦遇到危险给破案带来难度。法官表示,对于外来人口和出租屋的有效管理,可以提高控制力,给犯罪以震慑。
其次,应改善民工居住条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民工设置“夫妻房”。据一项调查显示,民工带家属进城务工的只有10%左右,绝大多数是单身进城,而且年龄多半在18~35岁之间,处于性活跃期。“夫妻房”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民工的性问题。最后,重视民工的精神生活。法官认为,很多民工的业余生活几乎是空白,每天除了干活就是睡觉,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当然会有性的需求。该资深法官呼吁有关部门、用人单位重视民工下班后的生活,也许一个电视机、几本有益的书,就能给民工兄弟们极大的帮助。
共同关注,充实民工精神生活
记者了解到,除了上述极端的杀人案件之外,强奸、性骚扰等性犯罪形式也往往与民工搭边。
去年夏天,在南京江宁打工的小王因为宿舍炎热睡不着,便带着黄碟出门乱转。这个民工在某小区内打工,据他白天观察,这个小区的某室一直没人在家。于是他趁着夜色悄悄来到这户人家,翻窗而入,准备到屋里吹吹空调、看看碟。
“谁?快出去!”当小王一条腿跨进房间时,屋里传来一个年轻女子的声音。小王吃了一惊,隐约看到房间里只有一个人,而且只是一个衣衫单薄的年轻女子。刚才还感到害怕的小王竟然心生歹意,翻进房间爬到床上,将女子压在了身下。女子尖叫起来,小王就捂住她的嘴。突然,小王觉得身上疼痛,一摸还热热粘粘的。原来女子拿起了床边的剪刀将小王扎伤,小王放弃了侵犯该女子,翻窗逃跑时被小区保安抓获。
有关专家认为,长期在外的民工们面临着性压抑的困境,特别是青壮年民工群体处在性饥渴的状态。
昨天中午,记者来到南京某工地,随机了解一下民工对待性问题的态度。在一个简易的宿舍里,10来个民工正在吃午饭。当记者说明来意之后,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不好意思地笑了起来,他指着一旁年纪稍大的民工说:“你问他吧,他快30了还没结婚呢,拿了钱就往洗头房跑。”听到这句话,其余吃饭的民工都哄笑起来。
面对大家的嘲笑,孙某指着几个人反驳说:“又不是我一个人,上次你们不是也去了啊。”记者了解到,这个工地上一共有几十个民工,几乎全是男性,已婚和未婚的比例大概各占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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