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介绍我的一篇网络小文章
我在2003年9月15日《人民网》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对《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社会学论证’”的文章,主要针对沈阳“黑道霸主”——暴敛钱财、不择手段,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流氓成性、滥杀无辜、暴力抗法、偷税漏税、心狠手辣、凶残报复——刘涌的大难不死,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舆论一片哗然,顷刻之间就产生了“一呼百万应”现象,就产生了所谓的“网上群体性事件”。
应该说,我的这篇文章既是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的错误决定而“呼”出来的,又是试图按照“一呼百万应”的规律特点而去“呼”其他人一起出来参与这场旨在纠正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的错误的。但是有一点须重申,即我是参与了这次所谓的“网上群体性事件”,然而决不是“闹事”去的,而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的。这次所谓的“网上群体性事件”因为“一呼百万应”的效应而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又改了回来,回了社会的一个公道,纠正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次“严重失误”,因而这次所谓的“网上群体性事件”又很快地“平息”了下去。本来嘛,你“法学家”要维护罪行累累、恶贯满盈的“黑道霸主”刘涌的人权,我这个社会家又为什么不能主张广大受害者的人权,因为在我的眼里,罪行累累、恶贯满盈“黑道霸主”刘涌的人权并不比广大受害者的人权珍贵。当然,在这次所谓的“网上群体性事件”中,我国最强的公权力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马了,可它不是冲着所谓“网上群体性事件”的主体——网民们——去的,而是冲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来的错误改判去的,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上午对刘涌案经再审后做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涌杀了 正义胜了,再一次地显示中国政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决心,因而获得了亿万公民们的好评。
对《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社会学论证”
聪明的田文昌大律师的确有过人的、常人所不及的智商,为了保刘涌的命,什么招都能想得出,什么手段都能使得了,利用他的名声,利用他的关系网,利用他的财大气粗(当然是刘涌的钱),竟能将14名国内知名的、一般人请不动的刑法学家和刑事诉讼法专家进行了所谓的“专家认证”,还真让14名专家联名出具了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因为它是以《专家论证意见书》打着“认证”的面目出现的,于是,引起了我这个搞社会学的兴趣,便从“社会学”角度对《专家论证意见书》进行一番多角度的“论证”。
(一)对《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发起者动机的“论证”。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是由谁发起的?动机是什么?
田大律师说,这次“论证会”是由他组织召开的。他为什么要请这14名专家?我想,谁都不傻,一看便知道就是冲着这份《专家论证意见书》去的,所以,从这意义上说,《专家论证意见书》是田大律师锦囊妙计的“预谋”的产物。
田大律师为什么不请政府官员而要请这14名专家?原因有以下五点:一是当前是知识兴国时代,不管是政府领导或是平民百姓都很相信知识的力量,于是熟知国民心态的田大律师恰到好处地利用了社会的这种时髦;二是这14名学者实在是太有名了,法学界公认的权威,他们的声音要比常人的声音响得多,管用得多;三是这14名专家多数都来自中国最有名的高等学府,桃李满天下,他们的弟子有很多都在中国上上下下司法机构内任要职,老师的话就不能不“认真考虑”;四是这些人中还有不少为中国“最高层”讲过课,于是足智多谋的田大律师想到了以下这一点:即便是“最高层”也不能不听听权威的意见;五是当然是还有一个谁都不愿捅破的原因:我压根儿就蔑视你辽宁一审的判决,你们算什么,瞧,中国的最高、最大权威都这样说了,而你们居然还敢……
所以,从田大律师策划、实施的这次《专家论证会》的用心良苦动机来说,是浓浓地烙上了田大律师“个人商业动机”的,不愧是“老谋深算””,想一想,在这样的“策划”下,自然就难免影响“论证”的公正性、客观性!
(二)对《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合法性之“论证”。
若这个会是由辽宁高法因为《刘涌涉黑案》碰到了疑难问题、解决不了,因而请了这些专家去讨论,那么,这些专家最后开会的结果可以叫《专家论证意见书》,因而是合法的、名正言顺的。
然而,现在的情况并非如此,辽宁高法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委托田大律师去进行论证,是田大律师自己单方面搞的,是自作多情的,是一厢情愿的,纯粹是“辩方”一方所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对辽宁法院来说,你们这些人既非涉案人,又非证人,亦非辩护律师,完全与本案无关,我凭什么接受你这个《专家论证意见书》啊?你怎么有资格叫《专家论证意见书》呢?若我是辽宁高法审判庭的庭长的话,我一定会断然拒绝接受这份名不正言不顺的、不伦不类的所谓“专家论证书”,这不是明目张胆地用《专家论证意见书》来压我的审判吗?可惜,辽宁高法的庭长的胆子不仅小得可怜,还居然按照这份“专家论证书”的意见去改判,想一想,此时的田大律师怎么不在暗中笑?!
顺便说一说,什么叫专家?专家可不是自封的,是社会、他人对你学识、能力、水平的一种承认、尊称和尊敬,从中国人习俗来说,很少有自己将自己称为专家的,所以,在没有人邀请的情况下,自己写的什么意见书都只能是“个人意见书”,绝不能将自己写的东西称为“专家意见书”,即便是14个专家联合起来想表达什么意见,也只能将其叫“我们14人对某某问题的看法(或意见)”,而不能将其叫“我们14个专家对某某问题的专家认证书”,否则就有骄傲、狂妄的嫌疑了。在这个问题上这14位名人似乎做得过了一点。
(三)对《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公平性之“论证”
什么叫“论证”?有学问的人自然清楚它的内涵,正面的反面的、有利的不利的、积极的消极的等等,都得要听,其中,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详细占有资料,对事实进行详细的调查。然而,如今的这14位专家对刘涌案做了多少认真的听证呢?对刘涌案中的被害者做了多少详细调查呢?有没有到刘涌案“控方”那里去听听“控方”的意见?若是都没有,那么,你们论证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在无形之中打了一个大大的折扣,更何况,你们这次的所谓论证会是田大律师“资助”的(刘涌一案出具“意见”的专家,也公开承认收了刘家的钱),也就是说,从田大律师的“职业习惯”来说,他只能提供单方面的、有利于“辩方”的资料,所以,这14名专家根据单方面的资料所做出的关于《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实在是太匆忙了,所以,这份“认证书”在客观性、正确性、公正性上出偏差,也就不是一件奇怪的事了。
所以,正因为14名专家犯了论证之大忌,缺乏公平的必要要件,这就必然决定了这份《专家论证意见书》的不科学性、不公平性、不公正性。
(四)对《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后果可怕性“论证”。
恐怕这14位专家对《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后果的可怕性,是想都没有想到的。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14位专家的这一“论证”举动,会产生以下两大可怕后果。
一是若14名法学专家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得到肯定,那么,在中国的法院庭审程序上必然会多出一道“专家论证意见书”的程序来。无论是“控方”或是“辩方”都会模仿田大律师的做法去请法学专家“论证”,而且法庭因为有了辽宁高法之先例,就不能加以拒绝,于是法学家干预法庭审判将成为一种新的时尚和流行;更为可怕的是:你可以请法学家来“论证”,我为什么就不能请“政治学家”、 “社会学家”来“论证”,当然,他还可以请“父母官”来“论证”……所以,此例一开,法庭庭审将大乱,这决非是危言耸听。
二是若14名法学专家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得到肯定,那么,在中国必将开辟金钱打官司的先河。为什么?不要以为是谁都可以在国家宾馆钓鱼台开得起这个《专家论证意见会的》,也不要以为是谁都可以拿得着这个《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它的基础是大把大把的银子,是金光闪闪的金钱,是花花绿绿的钞票;要请当今的著名法学家、经济学家等“热门专家”去“论证”(特别是带有“商业目的”)的,就像去请走红的“歌唱家”、“明星”那样,是需要“不薄的出场费”的……想一想,一般的穷人、平民百姓、工人、农民、公务员能请得动吗?于是就像这次辽宁高法的判决一样,输了的当然是没钱的被害者,赢了的当然是黑社会头子刘涌……所以,此例一开,民主、法制自然成为一种摆设,“没有金钱是万万不能的”必将成为一种现实,后果当然是很可怕的。 总之,经过我对《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会》的“社会学论证”,我极其负责任地宣布我的“论证”结论:从其“论证”动机来说,不过是田大律师动机的“翻版”,很不纯;从其“论证”合法性来说,对辽宁法院来说,完全不具有专家认证性质,只不过是14位普通公民的一种“个人意见”,所以不具有专家论证的合法性;从其“论证”过程来说,缺乏论证的必要要件,因而是不公平的、不公正的、不客观的;从其“论证”的后果来说,若承认就次所谓的“专家认证”,将会给社会制造极其严重的麻烦,后果很可怕。
我的最后的建议是:在辽宁高法审判中取消14位专家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内容。
作者:
邵道生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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