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入狱养老”的无奈选择看农村养老困局
作者 张天蔚
日前,《法制晚报》报道了一起离奇的“入狱养老”案件——69岁的湖南农民付达信专程赴京,在北京站广场持刀连抢两名旅客。被判刑两年后,在狱中生活了3个月的付达信不但心情平静、面色红润,甚至为法院“判的太轻”而忧心:“没两年就出来了,以后的生活可怎么办。”
付达信老人的离奇选择和卑微诉求固然令人心伤,但如果对我国农村,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的生活现状有所了解,则上述的故事就不再是一则难以理解的“拍案惊奇”。在这桩看似极端而荒诞的个案背后,却是目前尚难以破解的农村社保困局。
以付达信老人的境遇为例——孤身一人,无人奉养;年老体衰,无力自养;被视为承载着农村社保功能的承包土地,也由于无力耕种而退还;每年600元、日均1.6元的“五保”补助,在物价上涨的今天,也完全无法维持其最低的生活保障。
如此无所依靠的“五保”老人,在目前的我国农村也属于比较极端的情况。而更加普遍的情况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变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我国农村以“养儿防老”为主要形式的家庭养老模式,正在逐步瓦解。而新型的社会化养老,却由于政府财政投入的严重不足,也处于事实上的空白状态。不幸生活在“青黄不接”的转型期的农村老人中,有相当数量面临着如何养老的难题。
至于在某些局部地区乡村出现,并且被媒体大力宣传的村办养老院,虽然看似社会化养老的探索,实质却是家庭化养老的扩大版而已。高度集约且相对富裕的村级财政和一位具有普遍“孝心”的乡村能人,是兴办这类养老院的基本前提。这类报道,总是随着对“亿元村”或乡村致富带头人的报道一同出现,就是最好的证明。这类乡村社区养老模式的探索,确实在局部地区填补了社会化养老的空白,却并不意味着能够在更大区域内普遍推广,更不意味着可以由此而免除政府在构筑社会化养老体系方面的当然责任。
所谓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的基本含义,应指由各级政府财政按合理比例支出,辅以养老保险、农民工失业保险体系,建立起覆盖全国乡村的农村社保网络,使全国农村老人能够像城市居民一样,做到“应保尽保”,老有所养。
就目前我国农村现状而言,借助遍布乡、村的党政组织系统,社保网络的组织建设应该不是难题,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则成为最关键的因素。而目前的状况是,政府对于农村社保的投入严重不足,有报道称,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全部支出中,只有11%的比重用于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即使如付达信老人那样得到每年600元的农村低保,也不足以维持其最基本的生存。在城镇居民中已经逐步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济发展,政府财政完全有能力承担农村基本社保的负担。对此,各种政策研究和媒体报道已经多有披露。目前的关键,是应该摒弃如下的误解:首先,不应对农村家庭养老的能力和前景有过高的期待。即使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放宽到保证每家都有一子,但鉴于农村人口的低收入水平,往往不足以完全满足对老人的赡养,理当由政府的必要扶助、覆盖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等手段加以补充。其次,不应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社保功能有一厢情愿的想像。除了像付达信老人那样无力耕种之外,过低的农业产出,也使承包土地失去了通过转包获得养老收入的可能。尤其是随着农村土地流转,越是需要社保扶助的农民,往往会率先失去承包土地,其保障功能自然随之不复存在。
尤其在经济低迷、大批农民工返乡的情况下,农村的家庭养老负担和土地的社保负担同步加重,农村社保困局必然更为突出。政府理当采取应急措施,建立返乡农民工的临时失业救助机制,适当提高农村人口的低保水平,帮助农民尤其是老人渡过难关。
农村社保体系的长远建设目标,则应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实力的不断提高,最终实现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社保体系,像关怀善待城镇居民一样关怀善待农村居民。因为除了更苦、更穷、更需要保障之外,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再没有什么别的不同。
作者:
黄晋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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