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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视频,林嘉祥就会成为辛普森?
2008年11月06日 08:34《东方早报》 】 【打印

11月5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定该案猥亵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其重要理由之一就是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

这种把证据寄望于视频录像的做法,固然有其合理性,然而联想到哈尔滨六警察涉嫌打死公民案件中的“视频争夺”战,联想到今年2月29日发生在江西鄱阳县十几个荷枪实弹的警察近距离(公安部鉴定结论是30厘米)枪杀伤痕累累的报警人案件中,事发现场摄像头被鄱阳警方拆离,录像至今没有公布,这一切让人纳闷:难道我们的社会公正,必须也只能寄希望于挂一漏万的视频上?在那些没有安装录像监控系统,或者摄像头照不到的地方,难道将不再有公正的阳光普照?

毫无疑问,把公正寄希望于视频(录像)这样一种人为可以控制的技术手段,这样的公正是岌岌可危的。

首先,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监控摄像头“看不见”的角落,它们发生在非公共场所,也发生在广大乡村,绝大部分角落是没有监控系统24小时“守卫”的。

其次,即使被监控录像24小时“守卫”的地方发生案件,录像信息也并非掌握在普通百姓手里,信息的不对称仍然广泛存在,予取予舍,甚至以种种理由(比如删除,比如故意模糊化处理,比如以机器故障、电池没电、未开机导致未录到等)拒不公开,权力掌握在公权力手里,即使是酒楼、娱乐场所自己安装的监控录像,公权力也往往有足够的理由“调用”,普通公众的信息权力永远处于弱势。

因此,在普通公众确实没有掌握足够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固然有权要求公权力一方及时公布真相和证据,但不可把过多希望寄托于“视频公正”,更不能被所谓的“视频公正”转移视线。我们应该绕过视频,直击本质地进行真相和公正追问。

正如证据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所言,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当时有侵害女童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小女孩的现场证言是直接指证,林嘉祥现场的那些威胁性语言,虽不是直接承认,但是可以视为间接默认。根据经验法则,这种具有即时性的陈述往往是比较可靠的,除非陈述者事先预谋编造虚假陈述。

小女孩及其家人和林某素昧平生,小女孩高高兴兴给林嘉祥带路,根本不存在故意构陷林嘉祥的可能。相反,林嘉祥事后在警方面前的各种辩解,可视为知道威胁失效,对后果严重性预估后的精心编排,其可信度应该远小于现场默认。

众所周知,诸如强奸、猥亵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缺少直接证据是此类违法犯罪案件的普遍现象。但难道这类犯罪就无法打击了吗?过去我们是如何打击此类犯罪的?警方能否公布一下。

另外,在此案中,虽未有直接证据和证人证明林嘉祥的猥亵行为,但是各种旁证却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严密的证据链:首先是因为有受害人、11岁小女孩的当场指认。其次,林某事后的嚣张态度应该被视为当场默认。看他怎么说的:“我就干了,怎么样?”“要多少钱,开个价吧!”“知道我是谁吗?我是交通部派下来的,级别跟你们市长一样高!”“你们这些人算个屁!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们!”第三,小女孩事后心理和精神受到严重创伤,不敢见外人、不敢上学读书、发誓永远不去大酒店吃饭。被警方带到现场指证后精神又再次受到刺激,等等。其受到林某某种性质的人身侵犯是毫无疑问的。一整条的证据链,还不够吗?如果在强力有效的陪审制度下,我不相信林嘉祥能够有幸成为中国的辛普森!

桩桩件件视频风波,也让我们更进一步看清“信息即权力”的真实上演。它给我们普通公众的启示是:在手机摄录像和互联网时代,请随时随地拿起你的手机,它是防范公权力不公的重要工具,你掌握了信息,也就掌握了维护公正的权力。

鄱阳县   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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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大焕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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