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历大考
地震逞威之时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不到半月,汶川地震无疑是条例实施后的一次严峻大考。
“有关部门在此次地震事件中反应迅速,充分表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条例的宗旨在此次地震灾害信息披露工作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今天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
莫纪宏也认为:“在过去的几年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灾害的法律法规,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疑起到了一个纲领性的作用,使得整个信息披露工作的整体进程和必要性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发挥其他法律的联动协同作用大有裨益。从目前的效果来看,条例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谣言不攻自破,民心安如磐石。”
“按照条例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两类,一是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经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是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需要广泛为人们所知晓的信息,地震事件显然属于此类。”杨建顺说。
莫纪宏补充说:“具体到此次地震灾害,在信息公开和披露上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震情发展的情况;二是震灾发展的情况,比如死伤人数,破坏地区等;三是对人民群众进行合理的宣传,鼓舞起众志成城抗击灾害的决心。”
据介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杨建顺告诉记者:“在条例实施之前已经有了将近一年的准备时间,可以说,政府部门的方方面面都对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熟悉和磨合。”
他认为,条例的实施以及此次地震中我国政府的良好表现有其特定的历史渊源。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在致力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推广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包括条例的起草和实施可视为这一大历史趋势中的关键步骤。而最根本的目的,是确保民众真正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形成一个和谐稳定、良性运转的社会公共领域。
莫纪宏提醒说,今后几天内,面对可能发生的余震以及灾情,相关地区政府和部门应继续坚持及时权威的震情信息发布。“在今后救灾工作中的信息披露依然应该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震情,比如还有没有余震,对于此次地震前因后果的分析等;二是震灾,要随时披露死亡人数和受灾情况。在救灾工作结束后,应该有一个总的伤亡数据统计;三是对于民众进行地震灾害预防的宣传,当人们了解了地震之后,恐慌心理也会大幅度消除。”
“在条例的指导作用下,能够有效地阐明真相,避免恐慌也不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杨建顺说,“普通民众对灾害来临时的信息披露要予以理解,予以支持,去伪存真,自觉地消除恐慌,积极应对。这是一种政府和民众间双向的沟通与认同。”
杨建顺表示,温家宝总理亲临灾害现场对于民众信心是个极大的鼓舞,但更为重要的是彻底调动现场指挥人员,将其所获得的最前沿的信息及时告诉公众,这样才能真正确保民众对于抗灾工作的认同,切实稳定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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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晓 陈丽平
编辑:
张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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