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律专家就7-5案件审判答记者问
2009年10月12日 20:00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记者:这三起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否依法得到了保障?

茹克娅·霍加:回答这个问题,还是用事实说话比较好。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从今天的庭审过程中看,三案7名被告人均是维吾尔族,参加法庭审理的全部是维吾尔族检察官和法官,而参加旁听的被害人亲属大都是汉族,法庭提供了维吾尔语—汉语同声传译,不仅确保了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极大方便了其他参加旁听群众及时了解案情和庭审过程。

陈奇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们注意到,今天审判的7名被告人都有律师为其辩护,而且是本民族的律师。同时,从庭审中我们看到,7名被告人的其他权利,如申请回避的权利、自我辩护的权利、举证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等等,也都依法得到了保障。

李岩:事实上,9月25日公布的“7·5”事件第一批六案21名被告人中,据了解,有4名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17名被告人由法院为其指定了律师,从而充分保护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不仅如此,鉴于“7·5”事件系列案件重大复杂,我们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十余个监督小组,从侦查阶段开始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活动实施全程严格法律监督,并加强了监所检察力量,全天候对每个看守所进行了不间断检查监督。与此同时,我们在批准逮捕、移送起诉过程中,严格、慎重、细致地审查每一起案件。据我们了解,“7·5”事件侦查工作开始后,公安厅、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的督察、法制部门组织20多个执法监督组,对侦查、羁押、审讯等执法活动进行了全面的内部监督。除此之外,法院、检察、公安机关都根据有关要求,在侦办、审理涉“7·5”案件中,实施全程录音录像,一方面确保证据的固定,另一方面防止执法过错。通过上述一系列的严格执法监督,确保了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程序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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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7·5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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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岚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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