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方当事人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担人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五章 裁决与送达
第五十条 [裁决] 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首席仲裁员组织其他仲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和期限。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补正补充] 仲裁庭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应当及时补正。当事人发现裁决书有文字、计算错误申请补正的,仲裁庭应当补正。
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裁决有遗漏的,仲裁庭发现后应当及时作出补充裁决。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裁决申请的,仲裁庭应当在收到补充裁决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裁决。
书面补正、补充裁决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五十三条 [仲裁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期限的,应当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
第五十四条 [简化程序] 独任仲裁可以简化仲裁程序,并在三十日内结案。
第五十五条 [裁决通知]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第三人,并告知当事人、第三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决书或者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的,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 [送达] 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寄的仲裁文书的,从仲裁文书退回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期间]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计算,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的期间以及鉴定、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补充申请材料、补正裁决的时间。
第五十八条[便民服务]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对身体有残疾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供适宜服务。
第五十九条[文书] 仲裁文书格式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十条[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鉴定机构鉴定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第六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办公地点设在×××。
第三条 [职责] 本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聘任、培训、管理和解聘仲裁员;
(三)受理仲裁申请;
(四)支持、指导和监督仲裁活动;
(五)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活动有关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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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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