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条 [申请时效]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申请调解、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附具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受理审查]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
(一)超过申请仲裁时效;
(二)不符合申请条件;
(三)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四)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五)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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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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