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受理通知]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有权了解案情、陈述意见、参与质证和对裁决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权利。
第十六条 [答辩书]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七条 [答辩内容] 答辩书应当由被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答辩人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八条 [材料份数]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财产保全] 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致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并告知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条 [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二十一条 [选定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的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审前准备] 仲裁庭组成后,由首席仲裁员负责召集其他仲裁员,组织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争议焦点。
仲裁庭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可以实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回避情形]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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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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