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资讯 > 大陆 > 正文
最高法院长:以人民性为核心价值抵御错误思想侵蚀
2009年08月24日 13:45人民法院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在体制机制建设实践中实现人民性

司法体制和机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就应按照“符合国情、群众欢迎、简便易行、公正高效”的要求,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司法工作体制机制,使司法为民措施更加完善,纠纷解决手段更加多样,为民服务方式更加便捷,人民群众普遍受益。一要继续完善司法便民机制。二要继续完善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衔接机制。要继续深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关爱、理解、体恤这些人们所崇尚的美德融入司法过程,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发挥法院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各类社会主体和全体社会成员疏导矛盾、化解纠纷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三要继续完善涉诉信访处理机制。要建立源头治理机制,不断提高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强化一、二审法官的信访意识,增强初次接访法官的责任意识,克服重裁判、轻息诉的倾向,努力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要健全诉访分离机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要建立信访终结机制,针对实体上正确,且穷尽一切司法救济手段的信访案件,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畅通“信访”案件的出口,实现终结。四要继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要做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采集和信息管理工作,为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打好基础;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解决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查询执行工作进度的问题,确保他们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利用公安、工商、质检、银行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快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坚持人民性,重在实践、贵在落实。要在狠抓执法办案、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体制机制等具体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性的要求,使实现人民性的过程,成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成为提高司法能力的过程,成为提高法院队伍素质的过程,成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的过程。

解读四

正确处理“五个关系”

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的关系,实现服从宪法法律与体现人民意志的统一

严格执法是为民服务的基础和前提。严格执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的过程。任何逾越法律的所谓“为民”,或打着“为民”旗号干扰实施法律的行为,都是与为民服务背道而驰的。离开严格执法去为民,不可能真正做到为民。为民服务是严格执法的目标和归宿。公平正义是实现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相统一的价值基础。守住公平正义,就守住了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无论是严格执法,还是为民服务,都必须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基础,努力实现服从宪法法律和体现人民意志的统一。

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是当事人权益的简单堆积,具有整体性和根本性。就人民法院的工作而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通过无数当事人的具体权益表现出来的。要以个案公正为基础,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个案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依法保护好每一方当事人的具体权益,确保个案公正,才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失去对当事人具体权益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要以利益衡量为手段,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是对人民法院工作人民性的考验。要以利益平衡为目标,寻找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最佳结合点。

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法律范围内实现案结事了,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路径,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内在要求。依法裁判是检验案件法律效果的重要标准。一个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满足了上述三个要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就可以实现。案结事了是衡量案件社会效果的重要标准。一个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矛盾是否得到化解、纠纷是否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社会公众是否认同。如果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即使案件的程序正当、裁判有据,但由于裁判结果脱离实际,当事人长期上访,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实现专门机关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统一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和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我们的司法必须坚持走专群结合的道路。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司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新形式。要学会从社情民意中体会法律的精神,学会从人民群众的意见中寻找定纷止争的智慧和答案,学会从人民群众的评判中发现自身工作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司法工作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统一。丢弃了专业化,就可能步入法律虚无主义;失去了大众化,就可能远离人民群众。

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实现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广泛受益的统一

改革创新不能排斥优良的司法传统,继承传统不能怀疑和动摇司法改革。如果离开传统、割断血脉,就会迷失方向、丧失根本。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是人民司法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改革创新,不断丰富人民法院工作的人民性。让司法真正走进百姓、深入民间、融入基层。坚持继承传统,大力弘扬人民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坚持司法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 上一页123下一页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查看心情排行]

        
感动同情无聊愤怒搞笑难过高兴路过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编辑: 高欣艺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