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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长:以人民性为核心价值抵御错误思想侵蚀
2009年08月24日 13:45人民法院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解读二

增强感情认同

要把人民群众当亲人

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去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要把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像解决自己亲人的问题一样认真负责对待。要学会换位思考,感同身受体察百姓的疾苦。在执法办案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尽力为当事人服务,切实对当事人负责,虚心受当事人监督,努力让当事人满意。要以真诚的态度尊重当事人,都要本着良知和正义来适用法律,充分体现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充分展现人民法官的亲民形象,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最大程度地彰显和实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要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对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强烈。在这种形势下,必须努力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深入了解当前形势下社会心理和群众心态的变化,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从而保障人民法院工作的方向、重心始终不偏离人民性的要求。

要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

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当前,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些环节和领域中仍然存在脱离国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现象,以及高高在上的旧衙门习气,拉大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损害了法院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只有始终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克服种种严重脱离群众的现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真正从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建立起人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感情桥梁,才能为人民司法事业奠定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法院工作才能最大限度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要让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要根据形势的变化,积极探索司法方式的创新。创新的方向,就是为民、利民、便民,不是给群众出难题、找麻烦,做到群众最需要什么,我们就积极做什么。要注重研究学习群众语言。法官办案,特别是下基层、进社区,语言要“入乡随俗”,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不仅能取得最好的法律社会效果,而且让群众更感到亲切。如果我们的法官因此而被老百姓称为“平民法官”,那是对我们的最高赞誉、最大褒奖,我们应该感到自豪。

要追求案结事了、社会和谐的司法目标

调解和判决的目的都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如果为了将当事人敷衍出法院之门,一判了之,结果判决无法执行,当事人又来上访,既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严重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最大限度地将司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统筹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等多种方式,综合考虑法律、法理、人情、社会等多重因素,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平息纷争。要最大限度地把适用法律条文与实现司法目的结合起来,既要查清事实、明辨是非,又要促进当事人互相理解、和谐共赢,争取让涉诉当事人心情舒畅地回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中去。

要把人民满意作为评判标准

人民对司法工作是否满意,不能由人民法院自己回答,而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自觉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广开言路,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正确对待社会评议,多从自身找差距、找原因。对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问题要及时予以回应。必须坚信,只要我们做出积极努力,工作富有成效,真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社会都会给予积极、正确的评价。

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是人民法院坚持和实现人民性的动力源泉和思想基础。只有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事事处处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才可能将实现人民性转化为每一名法院干警的自觉行动。

解读三

增强实践认同

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实现人民性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硬道理,是第一要务。只有公正、高效、文明和廉洁司法,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才能得以实现。一要坚持严格司法。要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敢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敢于排除一切干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依归,严格公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二要坚持高效司法。要探索建立审判绩效管理机制和案件质量与效率的监督评查机制,通过约束与激励并重,不断提高工作绩效;要继续完善速裁程序和小额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抓紧处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提高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要提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效率。三要坚持文明司法。四要坚持能动司法。过去往往把“被动性”看作是司法规律。对此,还可以讨论研究。这种“被动性”,从“不诉不理”和某一个具体个案的意义上来讲,有一定道理;但从建立在中国国情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来看,在司法工作指导思想上,则应坚持能动司法。五要坚持廉洁司法。司法不廉是损害司法公正与权威的“致命伤”,与法院的人民性水火不融。

在队伍建设实践中实现人民性

人民法院工作实现人民性,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一要养成“一心为民”的职业操守。对一名法官来讲,“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法官如果没有良好的品德,“才气”越大,危害就越大。二要提高为民司法的职业能力。要按照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以端正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深入开展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探索“法官教法官”的培训模式,将提高化解矛盾和司法为民的能力作为教育培训的核心内容。要注重在实践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将实践锻炼作为提高法院队伍能力的根本途径。要鼓励新加入法院队伍的年轻法官到基层审判一线“摸爬滚打”,到处置信访案件和群体事件的第一线工作,到环境艰苦、矛盾集中、困难突出的地方体察民情,与群众面对面地打交道,在实践锻炼中熟悉国情、磨练意志、改进作风、增长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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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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