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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再设小金库 一律先免职再究责
2009年08月24日 04:48南方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新闻分析

12次治理 中央首定处分细则

目前,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12次治理小金库已经完成了自查自纠阶段,进入重点检查(7月—10月底),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了若干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中央首次出台相关的解释规定。

“小金库”涵义更新内容规定很细

4月23日,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6月份是各地自纠自查阶段,从7月初至10月底是重点检查阶段:在自纠自查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解释》中,对“小金库”的涵义作了明确规定。反腐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告诉本报记者,此次“小金库”的涵义特意加了“有价证券”,符合新形势的特点。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并界定了从重处分、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相关政策界限等。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说,《解释》可以看出中央对此次治理“小金库”的慎重,还是以教育为主,对违纪人员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依据给予党纪处分。

本次治理力度空前

“此次中央治理小金库力度空前。”胡星斗介绍,由中纪委出台如此细致的《解释》还是头一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11次发文治理“小金库”,1989年和1995年分别进行全国性的专项治理工作,但屡禁不止。

本次专项治理“小金库”方面,其整治力度前所未有。在时间方面,此前两次是1个多月和4个月,而本次历时半年,包括动员、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整改落实阶段。在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重奖:最高奖10万元;比以往的最高2万元提高了5倍。以往整治过程中,只是说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但没有具体处理办法和措施。而此次最新提出对顶风设立“小金库”的行为,要先免去有关领导的职务,再追究责任。

林喆说,整治“小金库”,需要中央动真格,不能不了了之。她建议,可以抓几个典型,让人看看以身试“纪”的后果和下场。

专家建议:赋予部门必要的、合理的财权

2006年,国家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撰文披露,从1998-2006年上半年,共8年半,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小金库”(含挤占挪用)金额1406亿元。机关事业单位730亿元,企业396亿元,金融机构25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17亿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8亿元。

“小金库”屡治不除,易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日前在《检察日报》撰文表示,根治小金库,要深化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解决预算内和预算外两本账的问题,所有收费都不能由政府机关的本部门直接收取,可交政府的财务中心或金融机构;所有收费政策都必须公示。

此外,任建明还建议要赋予各个单位和部门必要的、合理的财权。这项建议主要是针对企事业单位。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规定不合理、不适当地限制了事业单位应当自主的部分财权,客观上也强化了单位和部门设立“小金库”的动因。

本报记者 杨章怀 实习生 刘春瑞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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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章怀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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