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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对未来法治的瞩望
徐显明
徐显明:学者、法学教育家兼立法者。山东莱西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导。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上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人权,发表学术论文上百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及法律委委员。
法治,是百余年来中国人梦寐以求的事业。
回首共和国成立后50余年的法治实践,基本可划分为5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奠基期。此阶段自1949年始止于1956年,第一部宪法颁布,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八字法制理念;
第二个阶段为中国法制的破坏、倒退期。此阶段始于1957年止于文革结束,让我们有了“人治必然导致灾难”的切肤教训;
第三个阶段为法制的恢复、重建期。此阶段始于1978年改革开放,始于邓小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方针的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此阶段的指导方针;
第四个阶段为“依法治国”方略确立期。从1997年开始,在党的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并在1999年将之入宪,“法治”具有了超越法律工具主义的深广意涵;
第五个阶段可概括为社会主义宪政阶段,始于2004年。这一年,胡锦涛同志强调“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提出了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执政思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纲领性人权条款也在该年得以入宪。此后,在我国民主法治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监督法》于2006年颁布,关系国计民生基础的《物权法》在2007年获得高票通过,这一切都说明我们国家的法治发展已经进入到了关键时期。
50余年的法治实践,进程虽迂回曲折,经验亦可圈可点。回首中国法治化的历程,成就斐然亦教训深刻;前瞻中国法治的未来,前途光明亦不乏荆棘。中国的法治建设将步入社会主义宪政阶段,瞻其前景,我对未来法治有以下瞩望:
未来法治应更具正义性。正义内含社会基本结构正义、分配正义、矫正正义。社会基本结构正义,也就是社会制度正义,它是人类合作的前提。分配正义,指社会成员间公平分配社会发展的成果和社会合作所产生的负担。其实现有赖于人格平等、起点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原则的坚守。矫正正义,指权利受侵犯时能得到及时、公平的救济。正义性,不允许在法律与制度上对人进行基于身份的差别对待和歧视性区分。确保社会中的所有人均能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是社会主义宪政的核心目的所在。
未来法治应更具自治性。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在本质上应当成为社会的自觉行动,否则,它就仍是外在于社会的物件。对社会来说,法治应是自主自治的,而不应是政府强加包办的。非以民众主导的法治,注定是缺乏合法性与生命力的。政府对法治的积极推进,要通过制度创新确保更多的人通过更多的途径参与法治建设。
未来法治应更具权威性。宪法为本、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最低要求。法律权威的确立,需要我们有意识地将法治建设由宣教、呼号阶段推进到规则创制、规则推演阶段;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法治的实效性,提升司法的公正性,让司法判断成为社会的终极判断。
未来法治应具和谐性。既包括私权利之间的和谐、公权力之间的和谐,还包括私权利、公权力与社会权利三者间的和谐。私权利是目的与基础,公权力是工具与手段,社会权利是前二者的调节器。要实现三者间的和谐,就需要使权、责、利在三者间的分配达到均衡,并且这种均衡状态应当是由法律来支撑、来调整的。
未来法治资源的配置应更具科学性,解决法治成本愈增而效率愈下的问题。希冀消除司法中的诸权混合、诸权混用及行政化、功利化、工具化和地域化倾向,重划涉及法律实现诸权间的界限与职能,使法律实施的中国特色在科学与理性中得以实现。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发表演讲时倡导:“应该积极促进和保障人权……使人人享有平等追求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权利。”对未来法治的瞩望,我归结为一句话: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编辑:
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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