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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上级检察院作出决定下级院必须执行
2007年08月31日 10:46法制日报投票数: 顶一下  【

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上一级检察院不批准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对申请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拟作不予确认决定的,地方各级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上级检察院不同意下级检察院不予确认意见的,应当要求下级检察院作出予以确认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对应当依法进行刑事赔偿确认的案件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作出刑事赔偿确认决定的,应当责令下级检察院受理,及时作出刑事赔偿确认决定。对于上级检察院的要求,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上级检察院可以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组织侦查活动,统一调度侦查力量和侦查装备,下级检察院应当服从指挥和协调

这位负责人说,各级检察院侦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上级检察院可以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组织侦查活动,统一调度侦查力量和侦查装备。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要加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上级检察院采取专项侦查行动、专案侦查以及交办、参办、督办、提办和指定异地管辖等方式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时,下级检察院应当服从指挥和协调。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有管辖权的检察院认为案件不适合由本院管辖的,应当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移送管辖的意见,上级检察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依法指定管辖。上级检察院对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审查起诉案件,也可以直接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依法指定管辖。

下级检察院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有关机关不依法纠正的,下级检察院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认为提出的意见正确的,应当协调同级有关机关督促其下级机关纠正。

对于不具备检察官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检察长的,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意见指出,对于不具备检察官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检察长的,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意见明确,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意见指出,上级检察院可以通过派员旁听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审查会议记录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意见还指出,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按规定在做好向本单位述职述廉的同时,分别于届中或换届前一年向上一级检察院报送工作总结和班子成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地方各级检察院党组成员个人有关事项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

检察人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违法办案造成冤错案,就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这位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院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办案安全事故、检察人员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违法办案造成冤、错案,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加强和改进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考评。建立和完善对下级检察院全面工作的考评体系和办法,引导下级检察院自觉执行上级决策与部署,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执法责任制度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影响检令贯彻执行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严肃批评;对以各种理由违反规定,迟报、漏报和不报重大事项,甚至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阳奉阴违,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报告备案或提请批准而不上报,或者严重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记者彭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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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郑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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