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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垂直领导关系不能被弱化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机关实行上下级领导体制,是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组织保证,也是建国以来检察体制几经变化后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中得出的正确选择。
然而,由于法律对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下级检察院拒绝接受领导的法律责任等均未作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又归地方领导,这使得上级检察院难以对下级检察院实行有效的领导,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指示,有时得不到切实执行,甚至出现检令不畅的问题,这就弱化了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制约了检察监督的力度。
为了发挥检察机关体制优势,增强法律监督整体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意见”完善了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产生程序,明确了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的制度,要求加强检察工作一体化体制建设,建立下级检察院拒绝接受上级检察院领导的责任追究机制……这必将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办案干扰和阻力,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强化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强调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该意见作出权威解读。
上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
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不良风气
意见规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按规定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转交的案件,对上级检察院按规定交办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转交的案件,下级检察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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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郑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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