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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检察院要坚持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的,应当严格按照报送公文和请示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上级检察院要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最高检根据省级检察院的请示就检察业务与检察官管理等问题所作的答复,应当定期公布。
上级检察院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就一个时期的工作情况作出报告,可以就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紧急情况、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等,要求下级检察院作出书面报告。对于上级检察院的要求,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意见还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中,认为同级领导和部门提出的意见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或者检察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有重大分歧,或者相关法律政策界限难以把握,因而可能影响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对接受、发现的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下级检察院应当向有关上级检察院备案
意见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要坚持和完善报请备案、审批制度。
对接受、发现的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下级检察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上级检察院备案,不属于本院初查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检察院处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备案的要案线索和初查情况应当及时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省级以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或者逮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上一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立案或者逮捕错误的,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者应当逮捕而未逮捕的,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由上一级检察院直接作出相关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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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郑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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