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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药监局长郑筱萸获死刑背后的中共反腐动向
2007年07月14日 15:35中国网投票数: 顶一下  【

由于中国的各级地方法院受到地方因素的影响较大,导致在法律的适用上出现了各地判决和量刑的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例如,《刑法》中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地域在量刑上的差异很大,A地区可能判死刑,在B地区也可能仅为10年有期徒刑。因此还一度引发了“贪污多少才人头落地”的大讨论。

“在反腐败的问题上更应该减少地域影响,适用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新的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十种犯罪类型都是近些年出现的可能引起争议的行为,《意见》为下一步各地方的判决和量刑提供了参考样本。”游伟说。

不过,游伟也指出,新的司法解释依然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其中的“明显”如何确认?在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其中的“及时”到底是多长时间?

《刑法》修正力求突破

实际上,此轮反腐败风暴的形成处理中国内在需要反腐之外,外在压力也是一个因素。新的司法解释也有利于进一步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

游伟说,总体上看,我国《刑法》对腐败犯罪构成的要件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高,比如,《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罪”就并非以“谋取利益”为前提。

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贿赂”犯罪的标的形态泛指一切“不正当好处”;“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

而我国法律是将其限定为“财物”,并且此前对这种财物的定义也是狭义的,如理财收益、干股、投资“利润”等没有明确纳入其中。现在《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对贿赂“财物”涵义的进一步细化,虽然还没有达到公约所界定的标准,但已经前进了一大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研究员秦新承告诉记者,目前,由“两高”主导的新的《刑法》修正案正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对腐败定义的外延上的突破。”

秦新承说,突破重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斡旋受贿纳入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权力的影响力,在别的领域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二是突破狭义上以“财产”为犯罪与否的定性依据,只要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就应该定性为腐败行为。(肖华东)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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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张克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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