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资讯 > 大陆 > 正文 |
|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15日下发《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
“仅鞍钢一家企业1998年前的政策性欠税款就约2亿元,国家出台的‘豁免令’相当于间接向这些有政策性欠税的企业注资,”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吴旭东教授表示,“这是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项重大优惠措施。”
政策性欠税获得豁免
吴旭东指出,“豁免历史欠税”政策主要是针对十余年前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政策性欠税,而非指向那些经营不善的“包袱企业”。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十余年前进行企业改制时,不少企业历史欠账“积重难返”,“如果要求企业把所欠的税款如数缴纳,很多企业恐怕就只能卖家当了。”分析人士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只好采取折中的做法:历史形成的欠税暂时挂账,企业改制后应按时缴税,不允许再欠税。
聚集了众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东北地区,不少企业由于“计划价和市场价”双轨制等政策性因素形成了历史欠账———欠税便是一项。“鞍钢形成的历史欠税,一大部分属于政策性欠税”,当然鞍钢当时产品结构单一、缺乏竞争力也是一项重要因素。吴旭东说,类似鞍钢的企业在东北地区并不算少,因此“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欠税,用政策性方式补偿也就顺理成章了”。
通知将豁免历史欠税的时间界限划定在1997年12月31日前,有四类企业可以豁免———
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
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
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
通知还强调“凡因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财政、审计机关处罚的,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其企业发生的历史欠税一律不予豁免。”
|
编辑:
huna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