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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经在《鹤林玉露》中提到的胡铨,即为一典型例子:“胡忠简公为举子时,值建炎之乱,团结丁壮,以保乡井。隆佑太后幸章贡,虏兵追至,庐陵太守杨渊弃城走。公所居曰芗城,距城四十里,乃自领民兵入城固守。市井恶少乘间欲攘乱,斩数人乃定。”[15](卷三,前辈志节)以北方弓箭社为例,他们“自相推择家资武艺众所服者为社头、社副、录事,谓之头目。……私立赏罚,严于官府,分番巡逻,铺屋相望,若透漏北贼及本土强盗不获,其当番人皆有重罚”[3](卷一九○)。它的兴起及其组织形式及内容,实际上已取代了当地官方的乡村基层组织,除了负责地方防御之外,同时还兼负地方行政管理事务。以社的形式对乡村基层民众采取军事化的组织,使乡村农民、丁壮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对于弭平地方性骚乱,维护封建秩序,其功效也是毋庸置疑的,这使得地方官府守御地方的职责减轻,而乡村地方武*装防御“盗贼”的职权则有所加强。
军事性会社的兴起,于国于民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方面,民无转饷之劳,土免征调之苦,国省军费开支。在过去,每当地方有事,就调遣他处官军,劳民伤财,士兵也疲惫不堪,正规官军战斗力不强,不能快速解决地方之事。地方军事性结*社兴起后,这些乡兵社众平时训练有素,一旦地方有事,就可以随时调遣弹压。另一方面,军事性会社兴起后,人自为兵,家自为战,有兵之实,而无兵之名。这种“人自为兵”,虽不是全民皆兵,但暗含寓兵于农、寓兵于民之深意,在使乡村体制趋于军事化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就这两方面意义而言,宋代军事性结*社的现象极为普遍,遍及全国,也就不足为怪了。当然,当宋代各种军事性会社为宋==所承认、改造、利用和加以控制,并成为一种制度进行推广后,也和封建时代任何一种制度一样,弊端百出,渐趋败坏。如弓箭社,在王安石推行保甲法期间,曾令弓箭社两丁以上人户兼充保甲。因为兼亢保甲之故,致使弓箭社成员被东召集西追呼,既疲于奔命,又无法从事生产活动,导致当地民众参与弓箭社的积极性及其战斗力都大不如前。到了北宋末年,宋==在河北东路、京东、西路强迫当地人民组建弓箭社,各级官吏因此而升官发财,得到了极大的好处,而民众们却不堪其扰,老弱转徙道路,强壮起为盗贼。最终导致这一原本于国于民都有利的结*社被取缔解散。又如福建忠义社,绍兴十五年以后,福建未发生较大的农民起义,乡*社豪酋便利用忠义社鱼肉乡里:“县道不能安恤,尉司因而追集骚扰,及有科率置办器甲之属,却致社户不得安处,甚失元置忠义社之意”[5](兵二之六○)。有些乡兵甚至“率众劫夺财物,甚者,指平人为奸细,杀戮良善”[5](刑法二之一○一)。此时的忠义社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起了“破坏封建社会秩序”的作用,其行为与起初组建时的原意相去甚远,因此,福建忠义社也被宋廷严加限制。
再如忠义巡社。建炎元年,宋高宗屡次下诏在全国普遍组建忠义巡社,忠义巡社很快地从河北发展到京东、西、河东、陕西等路。但是,这种做法很快就遭到一些臣僚的反对。建炎二年四月,“言者以为巡社之设,利于西北而不利于东南。……如东南创置,人多不愿,州郡强使入社,亦非乐从。逼于官司驱率,势莫能免。今曰驻跸淮甸,恃东南以安民心,末宜骚动。欲望将先降存留指挥,更不施行”[2](卷一五)。在远离宋金战场的东南后方,仿西北边境而设忠义巡社,强迫民众入社,不仅不能发挥抗敌的作用,反而使这种结*社成为一种额外的负担,一种新增的徭役,也是远远背离了其纽建的初衷。因此东南地区的忠义巡社,很快也就宣告作罢。
综上所述,宋代军事性会社包括防卫乡里的民间自保之社和防御外族入侵的保境抗敌之社。这类军事性的社*团,数量多且性质复杂,既有备边保境、维持乡里治安的一面,也有对抗官府、滋扰百姓、鱼肉乡里的一面,因而均带有临时性的特征,政局一经稳定,乡里危难一旦解除,这些团体也就被解散取缔,或归于农,或归于商。但总的来说,它们均起到了保卫乡里的作用,不但成为正规的国家军事力量的补充,而且与传统的乡里社会相辅相成,成为宋代社会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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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江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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