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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宋朝正规官军的战斗力远不如民间武装结社力量,促使宋朝统治者承认、利用、扶持这种力量保边卫境和镇压各地农民起义,维持地方治安。在民间结社习武组织曰多的情况下,宋==中一些有见识的官吏认识到他们是抵御外来敌人和镇压内地农民起义的重要力量,故而提出建议,改变了宋廷对民间武装结社的态度,从严加取缔转而给予扶持,将其纳入地方乡兵体系来加以利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民间军事性结社有与乡兵组织合一的趋势。如弓箭社,宋神宗熙宁三年,定州知州滕甫奏请:“令募诸色公人及城廓乡村百姓有武勇愿习弓箭者,自为之社。”元佑八年,定州知州苏轼也曾云:“北贼惊劫人户,捕盗官吏拱手相视,无如之何,以验禁军、弓手皆不得力。向使州县逐处皆有弓箭社,人户致命尽力,则北贼岂敢轻犯边砦,如入无人之境?”[3](卷一九○)至北宋末年,宋==在河北东路、京东、西路强迫当地人民组建弓箭社,并将组建弓箭社的数量多少与各地方官吏的考核升迁挂钩,“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推赏,准政和保甲格比较最优”[5](兵一之一二)。又如忠义巡社,户部尚书张悫大力推荐云:“河北路坊郭、村乡民户自结强壮巡社,可因其情而用之。奖以忠义之名,加之以抚驭之方,用御金人,捕遏盗贼,每有实效”[5](兵二之五○)。建炎元年,宋高宗屡次下诏在全国普遍组建忠义巡社,在宋朝==的大力推动下,忠义巡社很快地从河北发展到京东、西、河东、陕西等路。再如南宋时,叶义问、贺允中从金国出使回来,认为金必毁盟,为此陈康伯建议四策,其中之一就是“分画两淮地,命诸将结民社”[3](卷三八四)。“民社”即指那些民间军事性结社。上述诸例都说明北宋中期以后,军事性结社在全国,尤其是在北方普遍建立起来,与宋朝统*治者的扶持和推行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
三、宋代军事性会社的特点
(一)
军事性社*团出现会、社的名称,就目前的资料来看,当始于宋。在宋以前,历代民间虽有习武之俗,但尚未形成有名有实的军事性会社。入宋后,如弓箭社、马社、万马社,均为众所周知的军事性社团[13]。“宋代,乡*社武*装遍处皆是,结社置办兵器,演习武艺,成为农村的普遍现象,这是唐代所未曾有过的。”[10]在宋以后的历代中,以会、社为名、具有军事武*装职能的团体则频繁地出现,似乎可视为对宋代以会、社命名军事性团体这种做法的一种继承与延续。
(二)
宋代的军事性会社,与乡兵体系有交叉、混杂现象。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加以说明,即宋代军事性会社的定性问题。构成宋代军事性会社主要部分的一些社,在有的学者看来,是属于宋代乡兵的组成部分,其理由是这些社在《宋史》、《宋会要辑稿》中皆列入《兵》类[14]。按这种说法,这类会社是宋朝军队的一部分,属于官方性质。但笔者认为这类会社应归入民间结社的范畴,这一点从前文所引史籍记载可知。但从其存在的全过程来看,又可以说其性质介于民间和官方之间,或者更准确地说,这些结社在形成、组织初期,具有不折不扣的民间性质,但很快为官府控制、利用、改造,从而成为为宋统治者所用的地方武装力量的一种。如弓箭社最初是定州等西北边境地区的地方民众自发组建的民间武装,随后,宋武将庞籍对弓箭社实行了改造,“立队任将校”[16](卷二二),“增损其约束赏罚”。北宋末年,宋==在河北东路、京东、西路强迫当地人民组建弓箭社,并将组建弓箭社的数量多少与各地方官吏的考核升迁挂钩,至此,弓箭社由民众自发组织的民间武*装团体完全变为==强制推行的地方乡兵制度,其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两宋的其他军事性会社如福建忠义社、湖南乡社、忠义巡社等的情形,与弓箭社大同小异。不可否认的是,当民间武装力量受到宋统*治者的约束和利用,并被纳入宋代兵制的框架时,也就意味着其性质改变的同时,与其成立时的初衷逐渐背离,其活力及战斗力也随着这一过程而逐渐丧失。
(三)
宋代军事性会社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完全相同。西北边境地区的如弓箭社、买马社,以及金人南侵后,活跃在中原地区的忠义巡社、太行保社、两淮山水寨等军事性会社,其主要作用在于保卫乡里,防御外族入侵,抗击金兵的侵略劫掠,他们更多地是作为宋王朝保边卫境的工具,于国于民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对其性质和作用的评价,无论古今,都是比较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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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江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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