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森恪已在南京与孙中山、黄兴签署了以下三份合同文件。第一份合同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政府、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井)之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公司资本额为三千万日元,为中国、日本两国人共同经营之事业。
第二条中国人、日本人持有之股数相等,各股之权利相同。
第三条公司除现已由日本借入一千万日元外,再向日本借入五百万日元(以上借入资金总额一千五百万日元,抵作日本人之股份)。
第四条上列五百万日元借款,由公司借与中华民国政府。其支付办法,一部分以现金支付,余额用作中华民国政府向三井购买军火之价款。
第五条中华民国政府领取上列借款,须提交委任状指定领取人,三井凭该人之收据支付借款。
第六条上列五百万日元借款,中华民国政府须于明治四十六年一月[]日还清,利息为年利八厘(每百日元为八日元),分明治四十五年七月[ ]日和明治四十六年一月[ ]日两次归还。
第七条上列政府借款之支付,偿还及利息之支付,其汇兑均由三井办理。
第八条中华民国政府免除由中国输出之生铁输出税。
第九条公司既定之合同,中华民国政府应予承认。嗣后制定条款及条款之修正,董事之选任,均应依据第一条之主旨--中国人日本人之共同事业办理。
第十条公司由前政府已取得之权利,中华民国政府应予承认。
第十一条有关本合同之中华民国政府借款事宜,均通过三井办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中、日文本各三份,各执一份,若字句发生疑义时,依据所附英译文决定。
以上各项,经双方承认、缔结。各自签名盖章。
该合同后附有一文件”认证“,其内容如下:
“一、中华民国政府承认本件所附合同草案,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中国、日本两国人之共同经营事业以及该合同草案酌订之各项条款。
二、关于该共同事业之经营办法,汉冶萍公司督办盛宣怀在日本商订之条件,为中华民国政府应使公司董事予以承认,并使股东大会予以通过。
三、中华民国政府承认在股东大会开会前,公司先以大冶铁山为抵押,借入二百万日元乃至三百万日元,作为该合同草案所订之公司借与中华民国政府五百万日元之一部分,支付给中华民国政府;余款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方能支付。”
第二份合同文件全文内容:
“根据本日缔结之中华民国政府、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和三井物产株式会社间之合同,给予中华民国政府贷款五百万日元,为此,中华民国政府再和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缔结如下合同:
一、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将来对中国之矿山、铁路、电气及其他事业让于外国人时,如条件相同,则让给三井物产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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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惠莉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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