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起因:临时民国政府与日本合办汉冶萍借款案
2009年06月21日 22:14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五、新公司总理华人一名,协理日人一名,办事总董二名,华日各一名(此外须有董事若干名,华日同数)。

六、总会计日人一名,归办事总董节制。”

该合办大纲在12日由西园寺内阁农商务省、外务省、大藏省等诸大臣协议后通过。由此以日中合办汉冶萍为前提的南京临时政府借款案在日本政府方面获得支持。13日有日本政府背景的正金银行神户分行致横滨总行电报反映了中国有关方面对上述合办大纲的反应:

“革命党财政代表何天迥携来孙中山电,提出汉冶萍公司合办案,承诺日本提出之一切条件,另由公司向革命党提供五百万元。是否允诺,要求即复。此事,李维格大体上同意,正与盛宣怀协议中。此机不可失,希速提出我方之条件,并祈同当局商议核夺。”

在日中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中居有重要地位的第三方,当时旅居日本神户的盛宣怀直到此时才涉入借款案中。

二、盛宣怀与南京临时政府、三井物产之间的交涉

盛宣怀涉入孙中山发起的日中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尚有更复杂的背景。除了汉冶萍此前多笔对日借款外,在三井物产借孙中山借款请求之机提出日中合办汉冶萍案之前,汉冶萍公司协理李维格曾提出过中日合办在上海浦东新建铁厂案。所谓李维格中日合办浦东新建铁厂案起于1911年5月1日,盛宣怀、李维格以汉冶萍预借生铁价款性质,与正金银行董事小田切签订了一千二百万日元的借款合同,规定正金银行在当年8月开始向汉冶萍分期交付借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借款并未如期开始交付。后11月13日,在武昌起义背景下李维格与日驻汉冶萍技师西泽讨论汉冶萍前途时,提出将此一千二百万日元借款用作日本方面的股份,中日合资在上海浦东地区建立新铁厂;中国方面则以汉冶萍在浦东的土地及从汉阳铁厂撤往新铁厂的机器设备为股份。李维格的方案立刻获得了日本各方的回应,但却未得盛宣怀赞同。盛宣怀在被清廷革职避往青岛,后又赴大连转往日本神户暂住,他与小田切关于一千二百万日元借款的具体实施方案继续在交涉中,但不见提及合资事情。当1912年1月12日日政府批准以日中合办汉冶萍为前提的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借款案后,盛宣怀与小田切间原在进行中的借款交涉就立刻终止,并被迫地涉入以牺牲汉冶萍公司利益为代价的南京临时政府的对日借款案。日本方面与盛宣怀的交涉仍以正金银行的小田切出面,这就是前述1月13日正金银行神户分行电报的来由。电报中所谓“是事,李维格大体上同意”也是易于理解的。

盛宣怀在从日本方面得到消息的同时,南京临时政府也与他在交涉中了。1月14日,随同盛宣怀在神户的汉冶萍商务经理王勋致电其弟--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王宠惠,通告盛宣怀关于南京临时政府与日本方面达成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之意见:

“何天迥君接孙总统电,欲汉冶萍筹款,勋将此意告盛。盛云:义不容辞,但目前即以产业加借押款,无人肯借。或如来电所云,华日合办,或可筹措;或由新政府将公司产业股款、欠款接认,即由政府与日合办,股东只要股款、欠款皆有着落,必允。否则,或由公司与日商合办,均可。惟合办以严定年限、权限为最要,免蹈开平覆辙。”

15日,王宠惠偕汉冶萍公司驻沪办事员陈荫明在南京与孙中山面商盛宣怀意见。17日,陈荫明将与孙中山面商之意见电告王勋转盛宣怀:

“孙意:民国于盛并无恶感情,若肯筹款,自是有功,外间舆论过激,可代为解释。惟所拟中日合办,恐有流弊。政府接认,亦嫌非妥当办法,不若公司自借巨款,由政府担保,先将各欠款清偿,留一、二百万作重新开办费,再多借数百万转借民国。------荫要求将公司产业及盛私产已充公者一律发还。总统云:动产已用去者,恐难追回;不动产可承认发还。若回华,可认保护。”

细察盛宣怀与孙中山间往复的两份电报,可见在与此事相关的汉冶萍、南京临时政府、日本政府及民间财团三方的借款案中,对于中国方面的两方而言,中日合办汉冶萍并不存在大的障碍,要害在于由谁承担中日合办责任的问题。显然南京临时政府无意承担合办之责任,因此有“孙总统电欲汉冶萍筹款”之说。盛宣怀为实行铁路干线建设权收归国有,以备借款中外合办筑路之政策,在清政府邮传部尚书任上身败名裂,自知承担中日合办汉冶萍责任之利害关系。因此而盛宣怀的回应只是在明确责任:“由政府与日合办------或由公司与日商合办,均可;惟合办以严定年限、权限为最要,免蹈开平覆辙”。南京临时政府对于盛宣怀的回应的答复是十分策略的,“所拟中日合办,恐有流弊,政府接认,亦嫌非妥当办法,不若公司自借巨款,由政府担保”。表面上南京临时政府从原先中日合办的立场退却,同意盛宣怀以其他方式自行借款;但此前盛宣怀已经明言“目前即以产业加借押款,无人肯借”,因此临时政府的这番表态无实际意义。1月17日转达孙中山意见的电报,前有“若肯筹款,自是有功,外间舆论过激,可代为解释”;后有汉冶萍和盛氏家族被没收的“不动产可承认发还”的承诺,其意都是在压迫盛宣怀主动承担合办责任。

事情至此,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能否成功的关键全在盛宣怀能否承担合办之责任。17日小田切将日政府通过的日中合办汉冶萍大纲递交给李维格,次日小田切从李维格处得转达孙中山意见的17日来电,决定“面晤”盛宣怀。盛宣怀明白孙中山关于中日合办汉冶萍立场的转变,是“不欲担此坏名耶”,因此他对17日来电“迟迟不复”,但指示李维格“撇开[合办事],专议借款”。20日,陈荫明自南京致电王勋,请盛宣怀迅速对17日来电作出答复,“如照准”,请速派李维格赴上海商议。盛宣怀此时才指示王勋复电南京。

关于20日王勋复电内容没有留下明确史料,但显然盛宣怀仍故作糊涂,以汉冶萍抵押借款为应答。因为21日,由在东京的何天迥转来了南京临时政府的明确指示。何天迥函的全文如下:

“汉冶萍公司大鉴:刻接南京政府来电,须将该公司改为华日合办,因筹巨款以接济军需,兹请贵公司即日照行,所有后事新政府能一力保护,断勿迟疑可也。即问鸿安。何天迥顿首。中华民国第一年正月二十一日。”

孙中山   盛宣怀   日本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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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惠莉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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