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大纲》规定,“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50]这里应当说明,宪政开始时期既然是以省为单位的,显然,一省或数省达到宪政开始期,在全国则仍未脱训政时期。这与“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是不同的。大纲规定,在宪政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51]不过这时期的五院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52] 以上就是训政时期的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们用孙中山所设计的训政内容同后来国民党实际所推行的训政加以对照,就可以看出,国民党以蒋介石为首的领导集团,并未真正按孙中山的遗教办事。况且孙中山思想中本来就存在一些尚未解决好的问题,或尚未充分论述的问题。 我们这里只能就一些最重大的问题来检看蒋介石及国民党领导集团在实行训政的标榜下,是如何建立和维护其反民主的一党专制和个人独裁政治体制的。 孙中山关于训政时期实行国民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的思想是很明确的。但他要通过训政以达到宪政这一思想也同样是明确的。在孙中山的思想里,我们觉得,可以利于向宪政过渡的设想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实行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以立宪政基础。
孙中山在解释“训政”的必要性时说,在共和国里,人民就是皇帝。但“以五千年来被压作奴隶的人民,一旦招他做起皇帝,定然是不会做的。所以我们革命党人应该教训他,如伊尹训太甲一样”。[53]这里要注意,皇帝是人民,不是革命党;而且训政是教会人民做皇帝,而不是教人民如何作顺民。人民学做皇帝即学做统治者,须从切近做起,以县为单位,搞好地方自治就是这个道理。孙中山说,实行民治,“其实行之次第,则莫先于分县自治。盖无分县自治,则人民无所凭藉,所谓全民政治,必无由实现。无全民政治,则虽有五权分立、国民大会,亦终无由举主权在民之实也。”[54]所以,县自治“为民治之根本”。故要想实现民治,“宜大减其好高骛远之热度,而萃全力于县自治”。而且他认为“自治团体愈多而愈佳,自治区域愈小而愈妙”。[55]他在另一处地方还明确地说,“倘各乡地方自治办得好,则民国便可根本成立。”[56]就是说,自治必须从切近人民利害的地方做起,而从整个政治结构层次上说,地方自治应以县为单位。
从国民党的政治实践来看。他们从未“萃全力于县自治”。《训政时期约法》制定于1931年,到1935年,国民党自己承认:“全国一千九百余县中在此训政即将结束之际,欲求达《建国大纲》之自治程度,能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犹杳不可得,更遑言完成整个地方自治工作。”[57]国民党领导集团和绝大部分上层分子,首先关心的是维护和加强国民党的政治垄断地位,其领袖集团更心营目注于个人的或一派系在党内的权力地位。他们“剿共”是如此,相互顷压是如此,尽力限制人民权利是如此,发展特务统治更是如此。至于推行地方自治,最多只有些官样文章而已。从此就可以判断,蒋介石及国民党的上层领袖分子们,至少是其中的绝大多数,都不曾真正努力于贯彻孙中山关于“萃全力于县自治”,以立宪政基础的工作。他们想要的是一党专制和领袖独裁。
(二)“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58]这里孙中山提出的从训政到宪政过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政治条件。如果人民没有这些权利,则他们的社会地位便同皇权专制社会里完全一样。孙中山所说的训政时期由革命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与人民所应享有的上述各项自由权利并不冲突。政权是指四大民权,是所谓公权利。人民自由权是属于人民个人的私权利。在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长期实行限制选举制,也就是说大多数人长期不曾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等公权利。但并妨碍他们享有上述各项私权利。在孙中山心目中,人民在训政时期享有上述各项私权利,而且是完全地享有,不许以法律限制之。在这样条件下,才有可能学习和训练自治,才有可能学习和训练使用四大民权,没有这一条件,人民仍与奴隶一样,是根本谈不上自治与使用四大民权的训练的。
那么,国民党领导集团在确立其训政制度时,对人民应有的这些自由权是采取何种态度呢?我们可从国民党所制定的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献的内容得出这个问题的答案。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开会通过《训政纲领》,此纲领经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予以追认。该纲领共六条。其中完全没有提及人民自由权利问题。到1931年5月,由国民党最有实力的蒋介石集团所操纵的国民会议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则有专章提及人民权利,列举了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法通常都有的如居住、迁徙、通信、言论、集会、结社、请愿、财产、信仰等自由权。但除信仰与请愿两项之外,各项权利皆以明确界定为“依法享有”和“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这就是说,这些权利是有条件的,受法律限制的,因而是不完全的。况且,法律的制定权、解释权皆属国民党一党所有,实际是由国民党内最有实力的一部分上层领导人物所掌握。把话说透彻,就是很少数一些人,有权限制和停止大多数人所应享有的权利。这样一种制度还能有什么民权保障呢?在人民权利毫无保障的情况下,怎样训练人民掌握运用四大民权?如此,还谈得上什么向宪政过渡呢?
(三)“国民党必须自己首先受训练”,这是孙中山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只是他没来得及详细发挥并订出相应的制度、办法。后来的国民党人,从不提起孙中山的这个极其重要的主张,他们几乎各个都自认天纵聪明,无条件地应做人民的指导者和监护者,只有发号施令的权力,没有接受人民批评、监督的义务。后来,胡适批评国民党专制时曾说:“‘先知先觉’的政府诸公必须自己先用宪法来训练自己,裁制自己,然后可以希望训练国民走上共和的大路。不然,则口口声声说‘训政’,而自己所行所为皆不足为训,小民虽愚,岂易欺哉?”[59] 本来孙中山关于民权,关于宪政的思想就存在一些不具体、不完善之处。,而国民党人又恰恰把他那些最有益于从训政到宪政过渡的思想都置诸脑后,或甚至加以修改,结果他们所建立的训政体制,就成了不折不扣的一党专制,助长个人独裁,剥夺人民权利,因而不受人民拥护的政权。这个政权,其不能领导人民向宪政的方向发展是显而易见的。 在抗战时期,在内外政治压力下,国民党政府勉强设立了一个国民参政会的机构。其实,国民参政会仅仅是个略具咨询性质的机构,蒋介石等人还层层设防,不让它发挥作用。国民参政会曾两度发起宪政运动,都以毫无结果而告终。所以,整个抗战时期,国民党政权的一党专制性质并无改变。到抗战末期和抗战胜利时,受世界大势影响,国内民主力量有相当的发展,要求国民党开放政权,建立民主的联合政府的呼声甚为高涨,曾一度召集政治协商会议,并达成初步协议。但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领导集团,竟不惜以大规模内战,力图维护他们的专制政权。仅仅为了涂饰他们的统治的合法性,而在战火纷飞的环境下,国民党一党操办,片面国民大会,草草通过宪法。然后,又匆匆组织选举,搞所谓“行宪国大”。任何一个稍具政治常识的人都会明白,在大规模内内战的环境下,由大权独揽的国民党独自操办的“制宪国大”或“行宪国大”,如何能在没有地方自治作基础,没有人民权利作保障的政治条件下,骤然达至实行宪政的阶段呢?难怪,“行宪”不及一年,国民党的统治就土崩瓦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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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云志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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