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训政制度的实质:专制压倒宪政
2009年04月28日 22:35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已有评论0

“盖俄国革命之能成功,全由于党员之奋斗。……故吾等欲革命成功,要学俄国的方法组织及训练,方有成功的希望。”[37]这是他下决心改组国民党的思想基础。国民党的改组,主要是学俄国的经验,受共产党的影响。同时也是吸收前此的经验教训。孙中山强调党要能团结奋斗,要有坚强的组织力和严格的纪律性。但不再采取中华革命党的办法,而是强调:“政党中最要紧的事是各位党员有一种精神结合。”[38]有了坚固的精神上的结合,才会有自觉的纪律。在强调党的纪律时,孙中山反复讲他的一个主张,就是党员必须牺牲个人的自由,必须贡献自己的能力。这样才能使党有自由,使党有能力。他说,从前的种种失败,皆因党员强调个人的自由,致使党涣散,无战斗力。今后要使党强大有力,完成革命,党员必须牺牲个人自由。这个意思,孙中山几乎在各种场合都反复加以强调。应当指出,强调革命党应当有严密的组织纪律,强调党员服从组织,有时为了组织的需要,革命事业的需要,牺牲个人的自由,这些都是有道理。但如果把这一点太绝对化了,把党员的个人自由与党的事业看成是完全不相容的,是对立的,在任何情况下,党员都必须牺牲个人自由,那就不妥当,不正确了。因为,如果不允许党员个性有任何发展的余地,各个党员都没有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完全不会独立思考,那样必定使这个党缺乏生机活力,就不会真正有战斗力了。而且问题还不止于此。孙中山还把这一原则扩及到党外,扩及到所有的人民,要求人们都要牺牲个人自由,以为国家民族争自由。这就会蕴藏很大的危险。孙中山作为革命党的领袖,他本人是个真诚的民主主义者。若是他所创立的革命党以后出现其他的领袖,他们不是真正的民主主义者,甚至有个人野心,那么孙中山用以推进三民主义的党,就会变成实现野心家的欲望的工具了。这种危险是确实存在的,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得这自然非孙中山始料所能及。

孙中山强调革命党的建设,集中地表现为“以党建国”和“以党治国”的理论。他说:“要改造国家,非有很大力量的政党是做不成功的。”“所以革命党现在的责任还是要先建国”。[39]所谓建国,在当时它的主要涵义一是要反对帝国主义,以谋国家的独立;二要打倒军阀以谋国家的统一。实现这一建国的任务之后,还要“以党治国”。孙中山说:“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为制止国内反革命运动及各国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之阴谋,芟除实行国民党主义之一切障碍,更应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40]早在中华革命党时期,孙中山已经明确指出:“自革命军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时,名曰革命时期;在此时期内,一切军国庶政,系归本党负完全责任”。[41]我们知道,按孙中山的设计,从军政到宪政,最关键的是训政这个时期,只有训政的任务完成了,才能过渡到宪政。到实行宪政之时,才完全由人民做主。训政时期是由革命党来训练人民,教他们学会自治,学会自己做主。所以,革命党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这个作用就是“以党治国”。

“以党建国”和“以党治国”,这里存在着一个最终能否把政权完全交给人民的问题,也就是存在着一个“以党专政”的危险。应该说,孙中山多少意识到了这一问题,这正是他的伟大之处,正是他比所有其他革命党人更高明的地方。早在同盟会时期,孙中山就指出,民权主义“这不止是我们革命之目标,并且是我们革命的时候所万万不可少的。”[42]意思就是说,革命党人本身不具备民权思想,那么革命成功,政权在握,就没有谁能保证他们愿意把政权交给人民。限于革命时期的具体条件,孙中山没有充分展开他这一极其可贵的思想,在实践中更难求贯彻这一精神。但孙中山头脑中这一思想是始终存在的。在国民党改组时期,孙中山指出,党要来训练人民,“然必须自己先受训练,然后至而能感化他人。”[43]他在《建国方略》中也说到,“夫吾人之组织革命党也,乃以之为先天之国家者也。后果由革命党而建成民国”。[44]意思很明显,革命党的目标是要造成一个民治的国家,所以革命党本身必须奉行民治主义,否则不会造出一个民治的国家来。他还告诫党员们说,党员担负着教育普通人民学会建设民权的国家的责任。“所以自命为先知先觉和后知后觉的人,便不可像日本人一样专为自己打算,要预先替人民打算,把全国的政权交到人民。”[45]     我们一再说,孙中山本人是一位真诚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思想的根本出发点都是为着人民。他承认中国人民知识不足,对民主不了解,不懂得管理国家大事。所以他主张训政,他强调担负训政责任的革命党必须谨遵三民主义,最后把权力交到人民。这也就是他对实现中国的民主政治的条件的总认识。

三、孙中山关于民主制度的构想与国民党的政治实践

我们在第一节概述孙中山民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时已涉及到他关于民主制度的框架设计。这里,我们主要依据孙中山晚年所留下来的一些主要政治文献来集中勾画出他关于训政时期和将来的宪政时期的制度设计。后来国民党人也曾宣称,孙中山的这些文献,是他们所遵循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甚至具有宪法的性质与意义。这些文献应当包括:国民党一大的《宣言》、《建国大纲》、《三民主义》的演讲以及《地方自治实行法》。其中尤以《宣言》和《建国大纲》最重要,因为,它是以纲领的形式出现的,文字简洁而准确。     从上述文献,我们可以看出,孙中山对训政时期的制度设计主要内容是:

在训政时期,《建国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规定:“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46]即以一省为基础,确定训政开始期。一省进入训政时期以后,最中心的工作即是以县为单位办理地方自治。《大纲》规定:“在训政时期,政府(实即革命党,因为按孙中山的一贯思想,在实施宪政之前,政府完全由革命党掌握,完全由革命党人组织之──笔者)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而“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47]即所谓四大直接民权。依孙中山的一贯思想,四大直接民权,只在县自治范围内得实行之。在全国,只有到宪政时期,始由民选之国民大会代行四大民权。

《大纲》又规定,“每县自治政府成立之后,得选举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参与中央政事”。[48]应当指出,这里的代表会,不是国民大会,当是一种过渡安排。     在《宣言》中,曾说到人民的自由权利,提出“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49]按国民党一大宣言讲的是当时的方针政策。应当理解为在训政时期人民即拥有这些自由权,而且这些权利是“完全”的,即不受一般法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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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云志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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