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盐泛滥的经济学分析——试论清代的盐业缉私
2010年01月05日 17:44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由此反观清代的盐业缉私法律,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了:清廷极为重视对私贩的打击与防范,但较为忽视对缉私力量的奖惩。 为了防范和打击私贩,清代制定了许多相关法律条规。清初规定,“凡犯无引私盐(凡有确货即是,不必赃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盐徒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斩监候,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道途引领秤手、牙人及窝藏盐犯寄顿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担驮载者,与例所谓肩挑背负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至清中叶,私盐更为活跃,清政府又分门别类,对灶丁、船户、盐商等加大打击力度。

在场产区,缉私主要是针对灶户的私产、私售和商人的重斤夹带行为。比如针对灶丁售私,清廷特别制定《灶丁私盐律》、《灶丁售私律》、《获私求源律》等。律令规定,“凡窝丁人等,除岁办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盐货卖,同私盐法。”从产区到口岸的过程中,缉私办法主要通过各营汛、各地方官、各关津的巡查力量对商人所运盐斤及其它人所携带盐斤进行检查。

漕船夹带私盐问题,清廷也非常重视。他们规定:凡回空粮船,如有夹带私盐,闯闸闯关,不服盘查,聚至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为首并杀人之犯,拟斩立决,伤人之犯斩监侯,未曾下手伤人者,发边充军。其虽拒捕不曾杀伤人,为首者斩监侯,为从流三千里。十人以下拒捕杀伤人者,俱照兵民聚众十人以下例,分别治罪。头船旗丁头舵人等,虽无夹带私盐,但闯闸、闯关者,枷号两月,发边充军。随同之旗丁头舵,照为从例,伽号一月,杖一百徒三年。

针对盐商贩卖私盐,清政府也有诸多法律条文加以限制。比如规定,“凡客商贩卖有引官盐,当照发盐,不许盐与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若将旧引不檄,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凡起运官盐并灶户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此外,在各盐区交界处,特别是邻私严重的地方,设立关卡检查过往人员,防止邻私渗透。简言之,清代缉私方法涉及食盐生产运销的各个环节。

除上述条款外,清政府还制定了许多直接打击枭私的法定。据记载,清廷先后颁布有《豪强贩私律》、《武装贩私律》等,规定枭徒贩私,一经捕获,非斩即绞。如《豪强贩私律》规定,“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掌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者依律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至二人以上者,为首者依律处斩;下手之人,比照聚众中途打夺罪人,因而伤人律,绞。”同时还规定,“凡兵民聚众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兴贩私盐者,不问曾否拒捕伤人,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立决。若十人以下,拒捕杀人,不论有无军器,为首者斩,下手者绞,俱监候。不曾下手者,发边卫充军。其不带军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十人以下,虽有军器,不曾拒捕者,照私盐带有军器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

另外,清廷还经常采取法外用刑的办法,来打击私贩。比如嘉庆时期,就有规定对所获粮船私贩处以烈日和暴雨下枷示河干的刑罚。简言之,清廷对私盐犯罪的惩罚极为严厉,也极为细屑。

对于任何一个系统,激励机制都是很重要的。只有奖惩结合,才能全面发挥作用。清廷并非不知道这一点。清代缉私例有考成,量多则赏,失察则罚。如康熙十五年题准,官员该管界内,有本官衙役私卖者,本官不能察觉,别经发现,革职。其军民人等在伊界内私卖,不能察觉,别经发现,降三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罚俸一年。又凡兵民聚众十人以上,有军器兴贩私盐者,失于察觉,将失事地方专管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皆留任,限一年缉拿,获一半以上者复还官给,否则照此例职革降给。至于奖励,则规定专管官一年内拿获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大伙私贩一次者,记录一次,二次者记录二次,三次者加一级,四次者加二级,五次者不论俸即升。后来政策有所调整,比如两淮先是规定拿获私盐奖励一半,后来则改为全部奖赏。清代对失察私盐的惩罚非常严厉,连带责任面也很大,如对失察粮私案的审查,并不局限于破地区,而是彻底清查。“各省漕船倘有查出夹带私盐之处,应先讯其何地所买,除运弁照例处分外,沿途地方汛弁,俱照不行详查例议处,是以凡有粮船夹带私盐事发,讯明贩买地方,即行文武各省查取沿途失察文武职名。”

但问题在于,在实际生活中,这些对官员的奖惩条文并不能得到真正取得落实。 首先,清代缉私奖赏条例甚为笼统,执行时亦不认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兵弁缉私的积极性。清廷盐官派巡员弁兵役查私,公费薪饭向例多寡不齐,浮滥不一,而课其功绩,只每季限获盐数千斤,既不问其人盐是否并获,又不问其孰为首功,孰为协获,“以致买盐冒功”。据奏报,两淮行盐口岸,凡有缉获私盐,“例交获私之地方商店,按照市价卖时值八折给价收买,分别给赏充公,所收之盐听商店自行销售”,这显然是对拿获私盐兵弁的物质奖励,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于是,“不肖兵役往往收买零星私盐,捏报邀功,所得利赏已浮于买私之数”。兵役买私冒功现象极为普通,严重影响了正引的销售。 由于买私易行,缉私官丁往往“见枭而遁逃,惟恐不及,官府责问,则拿街上肩荷背负之小轻犯,不过贩盐四斤,沿门斗卖以资糊口者捐为枭,而捉将官里去,以塞厥责。而彼真正私枭,白书横行,莫敢谁何。”如此一来,既易蒙混,且一案功绩往往数营开报,尤为冒滥,因致“赏罚不明,人心怠懈”。有时他们还将缉私奖励视为应得之饷,“常川支领”。地方巡役也是如此,州县官惟知供其役使,并不严行稽考,以致该役等多藉巡缉为名,坐得私贩陋规,“几于设一处巡役,即添一处架护,甚有破案指拿,预为通风纵逃”。同时,据官员反映,“贩私例禁不为不严,缉私规条不为不备”,但巡役兵丁却不肯实力侦缉,盖因私盐拒捕之案的处分过于严格。向例,大伙私盐拒捕,照失察大伙私盐例议处,限满获不及半,降二级调用,如限内获半,专管官降一级留任,俟全获开复,兼统各官罚俸一年,如系小伙拒捕限内获不及半,并获犯过半,专管官仍照失察小伙私盐例分别降职罚俸等语”。但由于盐枭一般凶悍异常,见捕必拒,“从未闻有俯首就擒者”。一经拒捕,凶狠尤甚,势不能按名就缚。及至定案详办,而原拿官弁因犯未全获及获不及半,立干参处。是以派巡文武每见零星小贩,尚敢查拿塞责,及遇大伙枭贩,“未有不相率畏避,坐视其结伙成群,公然经过而不敢向问也”。兵弁甚至宣称,“且待透漏参官,或得侥幸于万一;不可捕枭罹祸,万难解免于一时”。 兵役拼死抓获盐犯,审案地方官畏惧失察处分,“往往大伙则审为小伙,预谋兴贩则审为一时凑合,起意纠拒之犯则审为受雇驮载”,严重打消了兵役的积极性,而枭徒则“益复有恃无恐,纵横无忌”。简言之,出现了“员弁因有拒捕严议之条而纵枭,私枭恃有拒捕严议之条而藐法,竟私法令特严于官而宽于枭矣”的情况。 盐枭被捕后,地方官常不立即结案,犯人供词游移,兵役常被羁留,或做证,或提审,“官弁兵役视获私为畏途,明知私枭在境,不敢查拿,枭贩因之愈炽,官引由是日滞,最为近日大弊”。另外,定例获私给奖,无论巡役兵民,但能拿获枭贩者,即将所获盐货、车船、头匹全行给赏,盐斤许巡役兵民携赴就近官盐店内八折给价,所获车船头匹等项准该兵役等自行看管,不许承审衙门书役勒索分肥,定案之日即准自行变卖”,但由于到后来地方官并不立即结案,又不准先行变卖,“先令解官查验,并不听其自行看管”,时间一长,往往舟车率至朽坏,头匹不免倒毙。该兵役等豢纵私枭可得厚利,拿获巨案并无奖赏,“何肯冒险擒拿”? 对官员所进行的私盐活动,虽然盐法中所规定的处罚严厉,但被发现的可能性不大,私枭虽然严惩重,但由于凶悍,不到万不得已,地方官不会抓捕。“其实在巨枭窝囤,每借口人众势横,猝往擒捕,易于酿事,遂各置之不问”。加之官员平时对缉私漠不关心,待其结伙兴贩,水路则联樯携械,陆路则百十为群,既已人数过多,自觉查拿非易。结果反而使得若辈以为谋生得计,“因之人人效尤,恣行无忌,私贩之多,实由于此”。 李澄描述两淮盐枭的嚣张气焰时说:“向在乡镇,见私盐百余石络绎而来,每数石则一人执双刃导于前”,兵役见之,亦无可奈何,甚至“俯首乞怜,以索规费”。究其原因,“非兵役好玩法也,纵之无死亡之罪,捕之有性命之虞,焉肯身蹈白刃,受寻常之奖赏乎?”故而小贩易获,大贩难获。况且,官私早已勾结,大贩于买私之初,先向来路言明,“势不攀连以自坏道路,故凡就获者皆甘心受刑,不肯吐实”。至于火伏簿册,皆系做定,更难稽查。他不得不感慨,“盖犯法之人,其心齐于执法之人也”。

走私的发生,是因为盐枭考虑到犯罪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如果法律的威胁使人感到实施犯罪的成本超过收益,犯罪就不会发生。走私活动也是一种经济活动,从事这种活动的人较其它违法的人来说,会更多地考虑其支出的成本和所获取的收益。根据“激励的悖论”这一博弈论模型可知,由于清廷举措失当、重此轻彼,导致当时的社会为私盐贩违法行私,留下足够的利润空间。清代私盐的泛滥,自然也就不足为奇了。

参考资料:

《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

卢询:《商盐加引减价疏》,《清经世文编》卷四九《户政二四》。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两淮盐政钟灵折(以下同类档案省收藏单位)。

包世臣:《小倦游阁杂说》,《安吴四种》卷五。

左伯富:《清代盐政之研究》,《盐业史研究》1994年第4期。

参见曾仰丰《中国盐政史》(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佐伯富《清代鹽政の研究》(京都东洋史研究会,1956年版)、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方裕瑾《道光初年两淮私盐研究》(《历史档案》,1998年第4期)、张小也《清代私盐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等。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97页。

曾仰丰:《中国盐政史》,第174页。

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四《通例·缉私门》。

《清会典事例》卷七六二《刑部·户律课程·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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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会典事例》卷七六二《刑部·户律课程·盐法》。

《军机处录副奏折》,干隆三十年十月四日,漕运总督杨锡绂折。

《朱批奏折》,嘉庆十年闰六月十九日,两淮盐政佶山折。

《论盐》,何良栋辑:《皇朝经世文四编》卷二十《户政·盐课》。

《朱批奏折》,道光元年九月十日,两江总督孙玉庭等折。

《朱批奏折》,道光元年九月十日,两江总督孙玉庭等折。

《朱批奏折》,道光元年二月十八日,两淮盐政延丰折。

《朱批奏折》,道光元年二月十八日,两淮盐政延丰折。

《朱批奏折》,嘉庆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一日,两淮盐政延丰折。

李澄:《淮鹾备要》卷六《害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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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倪玉平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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