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盐政概说
2010年01月03日 15:33《盐业史研究》 】 【打印共有评论0

三、现代盐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盐业的管理开始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轨道。国家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所占有的盐田为国营盐场,引导个体盐民实行集体化生产,对私营盐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等步骤,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盐业的基础。中国盐政从此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1949年12月,中央为统一全国盐政,召开全国盐务会议,确定了生产、运销、税收、缉私等方面大政方针,旋于1950年初由政务院颁布《中央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关于盐务机构,规定全国采取五级制,中央财政部设盐务总局,各大区设区盐务管理局,其下设直属或区属盐务管理局.又其下设盐场管理处或分场场务所。关于盐务分工,规定采取生产归工业,运销归贸易,税收归财政的大分工制,达到分工严、责任专,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要求;第一步先采取产税统一与运销分开方针,规定运销工作统一由贸易部门指定其各级盐业公司负责,生产、税收、缉私由财政部门的各级盐务管理局负责。秦汉以来相沿二千余年自成体系的盐政从此由统一走向分管。关于制盐,规定采取公私兼制、按销定产、提高质量、增加产量、减低成本方针;凡产盐集中、便于管理、成本低质量高而又运输便利的盐场,则加以恢复与发展;凡无发展前途,但为当地民食所需要,而盐工又不易立即转业的盐场,均暂维持现状;凡条件很差,对民食无大关系,盐工又易于转业的盐场,则逐渐减产以至最后裁废。关于运销,规定全国划分七大销区,采取公私兼运兼销方针,凡产销分开的地区,运销由盐业公司负责。关于税收,规定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方针,各区税额统一由中央确定,征收时“从量核定,就场征收”。关于缉私,规定基本上依靠组织群众缉私,适当扩大缉私武装(人民盐警队),使产区缉私与销区缉私相结合,并配合其他缉私,以收互助之效。归结以上各项,宗旨在“民无盐荒,税无私漏”。《中央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在建国初期发挥了新中国盐政基本法作用。

1951年1月政务院财经委公布《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盐务缉私工作进入法制轨道。1952年盐务总局由财政部划属轻工业部,标志着盐业管理从财政税收为主向发展生产为主的历史性转变。1953年各地盐警部队奉命撤销建制,划归公安部队。1954年中央财经委决定盐业实行产销合一,国家与省两级盐业公司并入盐务局,加强全国盐业产销集中统一管理。1956年全国盐务归属食品工业部。1957年国务院第33号令将盐列入中央集中管理的38种大宗商品。1958年盐业复归轻工业部。是年起中央机关精简机构,权力下放,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盐政体制逐渐瓦解。于时盐业生产由地方工业部门管理,盐斤运销由地方商业部门兼办,盐税征收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盐政的独立性完全丧失。由于价格体系不合理,造成销盐部门盈利,产盐部门亏损,而又互不通融,制约了盐业生产健康发展。

1964年秋中央决定试办工业托拉斯,盐业为其中一部门。1965年工商合一、产销统管的中国盐业公司各级机构相继成立,重建相对独立的盐政体制。盐的生产、运销因得到专业化的组织和管理,呈现生机勃勃发展势头。但为时不久,盐业托拉斯在“文革”中遭受批判而取消,盐业管理恢复到以前由地方管理状态,盐政独立性再度丧失。于是销盈产亏之弊愈甚,盐业生产企业因投入无源,导致技术改造难以进行,职工生活难以改善,企业缺乏发展后劲。“文革”结束后,海内盐务界有识之士要求恢复盐业专业化管理的呼声再起。于是在80年代初,产销合一、工商统管的各级盐业公司再度恢复建立。嗣又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各级盐务行政机构。中国盐政从此进入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

80年代,全国盐务归属轻工业部(内设盐务总局)统一管理。1982年国家重申盐是全国16个大宗商品之一,实行指令性计划,由轻工业部负责全国性综合平衡,提出分配调拨计划草案报全国计划会议确定后,由国家计委下达执行。在改革开放、健全法制、依法治国背景下,国务院于1984年9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对盐税征收各环节主要原则作出系统规定。翌年7月财政部发布《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对盐税征纳各环节做出更加全面具体规定。1986年国家决定,明年起,食盐的生产、分配、销售实行指令性计划,工农牧渔用盐实行指导性计划。1987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盐务总局,由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盐业协会继行职权。期间,为帮助盐业企业克服困难,国家相继采取减税、提价(出场价),盐业贷款实行低利率,建立盐业发展基金用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等措施,扶持盐业生产发展。

1990年3月2日,国务院第51号令发布施行《盐业管理条例》,有总则、资源开发、盐场保护、生产管理、运销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33条。《总则》规定: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关于盐资源开发,规定由国家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开办制盐企业,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级政府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关于盐业生产.规定制盐企业须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质量监督,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不得出场。关于盐的运销,规定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指令性计划工业用盐,由轻工业部按国家计划统一分配调拨;盐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又规定运输部门必须把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工业用盐给予重点保证;为确保食盐长久正常供应,规定海盐产区建立以丰补歉的平衡盐储备制度,盐销区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为加强盐政执法,1991年6月轻工业部发布《盐业行政执法办法》,对盐业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992年国务院机构深化改革,撤销轻工业部,由中国轻工总会继行职权。1993年10月针对盐行业生产盲目发展、产销失衡、流通领域混乱,中国盐业协会制发《关于加强盐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强化行业自律和盐政管理10条具体措施。1994年2月针对食盐市场依然存在的混乱现象,尤其假冒碘盐、伪劣食盐冲击市场造成危害的严重状况,国务院国函13号文《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盐业产销必须加强管理,食盐由国家专营,工业盐由国家计划管理。同时,国家将食盐价格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列入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范围。同年8月,为增强民族体质,确保从1997年起全民食用加碘盐,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国务院第163号令发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对碘盐的加工、运输、储存、供应与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1995年11月,为鼓励盐业企业之间展开公平合理竞争,国家计委、经贸委计价格1872号文联合发出《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自1996年起将现行工业盐的计划分配制度改为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货制度。具体办法是:由国家轻工总会和化工部每年联合组织订货会,盐碱生产企业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合同,直接结算,同时取消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国家每年对大额工业用盐确定目标数量(约占全部工业用盐2/3),并按“不亏有利”原则制定保护价(中准价及允许浮动幅度),盐碱双方在不低于保护价基础上协商确定成交价格。同时规定,目标总量以外的两碱工业用盐可向小盐场直接订货,价格由双方协商;不能直达供货的小碱厂等零散户的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仍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以此为标志,传统专营的盐行业正式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1996年5月,为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有效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国务院第197号令发布《食盐专营办法》,决定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并对食盐的产销储运作出相应规定。《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新时期中国食盐专卖制度的确立。至此,新中国盐政法制体系基本健全。

中国盐政自春秋时管仲创立“官山海”政策以来,历经2600余年发展,至今仍在继续发展完善中。随着国家工业化和经济现代化事业发展,盐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日渐下降,历代盐税收入居天下财赋之半的状况有了根本的改变。1994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取消盐税,改为分别征收资源税和增值税,绵延2000余年最古老的税种——“盐税”的名称从此成为历史。自1990年以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深化盐政体制改革,使盐与工商百物同等管理的议论又起。鉴于盐为国计民生所必需,不可一日或缺,其正常供应,关系到社会稳定与民心安定,故中国盐政的改革如何深化,并使之有利于国计民生,盐务界内外人士均在拭目关注。

本文摘自《盐业史研究》2007年第4期 作者: 张荣生

参考文献:

1.历代正史《食货志》。

2.[元]马端临《文献通考》。

3.明清《两淮盐法志》。

4.[民国]曾仰丰《中国盐政史》。

5.[民国]景学钤《盐迷专刊》。

6.[民国]盐务总局资料室《中国盐政实录》(第四辑)。

7.[民国]阮毓麒编、周佛海序《续中国盐政实录》。

8.宋彩玉等《江苏盐业史略》附录。

9.南通市档案馆藏建国后盐务档案。

10.南通市盐务管理局存建国后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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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荣生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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