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条
一、前因粤城大宪办理不善,致英民受损,大英君主只得动兵取偿,保其将来守约勿失。商亏银二百万两,军需经费银二百万两二项,大清皇帝皆允由粤省督、抚设措,至应如何分期办法,与大英秉权大员酌定行办。以上款项付清,方将粤城仍交回大清国管属。
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注
本条约及专条见《咸丰条约》,卷5,页6-18。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404-420。
本条约原无名称,通常称为《天津条约》,又称为《中英续约》。
本条约于一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北京交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