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
2008年11月07日 15:36中国改革 】 【打印

从1997年到2007年,根据我的统计,这10年来我们立法220件左右,这是指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构制定出来的正式法律制度。这220件的法律当中80%以上是有关市场经济的,有关依法行政,有关民生的,有关科学发展观的立法。也就是说中国有了一些基本的制度,虽然这些制度还有非常多的缺陷。这些法律的覆盖面非常广,而且对我国政治进步、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护航作用,也为我们下一步的发展建立了一个稳定的可以重复的有权威的预期。

这30年来,虽然我们在法律的执行上、实施上还有很多问题,但是客观来说还是有非常大的进展。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冲突比较多、利益冲突比较大、纠纷多的情况下,我们的统计显示,从1997年到现在,各级法院审结的各类诉讼,包括刑事纠纷、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各市级法院受理审结的诉讼案件是4800多万件。在社会转型期,应该说司法机构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不过,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下一步的法治之路实际上还是面临很多问题。首先面临着十七大报告谈到的“两个不适应”,即“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那么,下一步我们重点要做的,一个是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现在的立法很多不科学,很多立法打架。比如,《物权法》出台了,但只有这部法律提物权,《宪法》没有提物权,《公司法》没有提物权,很多市场经济法律没有一部法律提物权,都提的是财产。这使得法律的概念体系不一致或者很模糊。这是科学立法不够的问题。

民主立法就更不用说,很多立法还都是政府部门在立法,其他的利益博弈体没有参与进来。比如涉及民营企业的,民营企业不知道;涉及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参与不进来;涉及外资的,外资企业也参与不进来;涉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一般都参与不进来。等等立法的公众参与度还较低。所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需要制定出具体的参与规则来。

我们现在不仅要有立法上的推进,在公务员用法、依法执法行政方面也要进行推进。在司法上,就是法院、检察机关等司法机构要在依法裁判、依法监督方面取得推进。我们的司法审判体制也要进行改革,以前一直不提司法“体制”改革,最近几年一直在提司法改革,这次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明确提出来要理顺法院、检察院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比如审判权、监督权的关系。法学界对此有过很多讨论,比如说法院体系能不能建立双层制的、国家层级和地方层级的法院体系,双层级法院各司其职,以遏制司法不公与司法的地方保护现象。检察机关能不能够让它转为政府的诉讼机关。司法审判中的一些制度,比如像审判委员会的制度能不能改成主审法官制度,现在都是集体负责,实质是淡化个人责任。还比如实践中广泛流行的请示制度,现在好多具体案件动不动就下层法院跑到上一级法院去请示,上一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受理的案件给出一个具体的意见。这种请示制度最大的恶果就是把老百姓的上诉权给剥夺了。

解决老百姓权利贫困的现象,不要通过行政手段,应该更多的通过法治手段去解决。实际上,法治应该转化为一种公平分配正义的技术,让老百姓共享正义的分配,这比分享改革成果更重要。

我还想强调一点,依法治国的重任,我觉得很大程度上是由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承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受过良好法治训练的专业人士,比如说公务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法官、检查官等组成,整个改革、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没有一批职业的专业人员的推进,法律很难实施下去。这批职业的专业人员怎么推进下去?一方面要他们在专业上受过很好的训练,另一方面要强调的是解决他们的执法伦理和司法伦理的问题。执法的伦理和司法的伦理非常重要。某种程度上说,法律教育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执法伦理和司法伦理的培育上担当着很大的责任。(本文作者李曙光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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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曙光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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