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指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
为了抓好全国的人口控制,毛泽东还建议采取一些重大的行政措施。1971年,在他和周恩来的直接关怀下,国务院专门批发文件,提出了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的人口增长规划。1973年7月,毛泽东又建议成立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地区亦相应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牵动亿万个家庭的计划生育活动便在全国开展起来了。
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812下降到1978年的2.30,净增人口数由2321万降至1285万,自然增长率由2.88%大幅度下跌到1.20%。在回顾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中国倡导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光辉实践之后,再来看看所谓“错批一人,误增三亿”之说,还站得住脚吗?
“错批一人,误增三亿”的由来。“如果在50年代中期就像70年代那样注意控制人口增长,那么中国人口就不会增加3亿”,这是“误增三亿”的基本根据。对马寅初的批判始于1957年底,批判高潮是在1959年底。对马寅初以及他的《新人口论》的公开平反是在1979年6月,“错批一人,多增三亿”观点的出笼是在1979年8月。1957年,我国的人口总数为6.46亿,而到1979年年中,我国的人口总数为9.69亿。22年间,总共增加3.1亿。稍有人口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即使我国在马寅初提出控制人口的当时就采取最为严厉的措施,把全国的妇女总和生育率立即降到更替水平以下(而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人口增长的巨大惯性,也不可能使这段时期的人口就达到“零”增长。
建国后的第一次人口高峰在1952—1957年,在批判马寅初之前;第二次人口高峰在1962—1967年,此时中央已经明确表示支持节育,与“批马寅初”浪潮无关;对人口增长直接施加影响的是人口政策,而不是人口理论,当时的人口政策并没有因“批马寅初”而改变,更没有鼓励人口增长的政策;人口增长有惯性,将22年人口增长3亿定性为“误增”是不科学的。如果这期间严格执行节育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是可以少增加一点的。这说明我们对计划生育问题的认识和执行力都不够。
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实行计划生育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措施之严厉,可谓前所未有。也是来源于对过去这一教训的总结。
(二)历史启示
1.必须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早在1955年3月,中共中央在批转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的报告时指出:“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的问题。” 第一次把节制生育上升到党的重大政策。
1962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指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正如陈云指出:“人口问题解决不好,将来不可收拾。”因此,我们必须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把计划生育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此后,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继续重申这一基本国策。
2.必须使计划生育走上法制化轨道
1979年3月23日, 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人口增长要控制。争取到1985年把人口增长率降到10‰以下,降不到这个水平不行,国家负担不起。在这方面,应该立些法,限制人口增长。陈云和李先念也都主张法制。
1978年3月,在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把计划生育纳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实行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宪法、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计划生育法规,对于稳定计划生育政策,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逐步建立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20世纪七十、八十年代的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了强迫命令的做法。这就说明了在强调依法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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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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