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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旗汉两类赌徒处罚轻重不同
清代律典对赌博的规定与明代一样,都是犯者杖八十,财物没收入官,官员犯罪加重处罚。但律文之外,清代还有十一条条例分别对赌博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规定,旗人官员赌博,革职永不叙用,还要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下;凡制造、买卖纸牌、骰子这一类赌具的,如果是旗人,主犯将被发配到极边、烟瘴之地充军,从犯则发配到边远之地充军;如果是汉人,将主犯发配到边远之地充军,从犯处以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的刑罚。
清代有关赌博立法的一大特点就是将犯罪主体分为旗人和汉人两类,而且对旗人处刑重于汉人。可见,清代统治者深知赌博的弊端,通过法律手段严惩沾染不良习气的本族人。
民国
擅自发行彩票属赌博的一种
民国刑法从第266条到270条都是关于赌博犯罪的规定,不可谓不详细。
法律规定:普通赌博罪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经常出入的场所赌博财物的行为,只需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金,当场缴获的赌具和赌金全部没收,那些暂时性以娱乐物品为赌注的不构成本罪;常业赌博罪指以赌博为常业的行为,犯此罪的要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以一千元以下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者召集众人赌博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以三千元以下罚金。
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征得政府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办理有奖储蓄或者发行彩票,也属于赌博的一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附加三千元以下的罚金;如果公务人员对以上各种构成犯罪的赌博行为进行包庇,那么就要在原赌博罪所判刑罚的基础上面加重二分之一对该公务人员进行处罚。
民国时期的刑法运用现代立法技术和理论,对赌博罪做出了规定,量刑较轻,并且引入了罚金刑,从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财产两个方面对赌徒进行制裁。
现行法律
构成赌博罪可处三年以下徒刑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赌博罪的构成分为三种情况:
为了营利聚众赌博,通过组织、吸引他人参加赌博,以从中抽头渔利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不管行为人是否参与赌博;以营利为目的,向赌徒提供场所、赌具、筹码等多种有偿服务,营运商业性赌场的行为;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和挥霍来源的。
只要实施了上面的三种行为,就构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赌博罪,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附加罚金刑。
作者:
金一戈
编辑: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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