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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
宋初因赌博被捕一律处死或充军
宋代继承了《唐律》的传统,而且对赌博犯罪的规定更加具体,刑罚也更重。宋初厉行重法,凡是在京城开封府开设赌局,聚众赌博的,被捕者一律处死,隐匿赌徒不告发的,处以相同的刑罚;在边疆地区犯赌博罪的,一律发配充军。
后来刑罚变轻缓接近唐代的规定
后来宋代又制定了通行于世的律典,对赌博罪的规定变得轻缓了,也更接近唐代的规定,即凡参与赌博的要杖一百,输赢财物超过五匹布的都要依盗窃罪论处。如果一个赌徒赢了五匹布,那就要被判一年徒刑,而输五匹布的则可以按从犯从轻减一等处刑,就是杖一百。
元代
继承宋代法律处罚先重后轻
元代与宋代一样,也是先重后轻。
开始规定将赌徒流放到北方荒远之地,后来又改为赌钱物者杖七十七下,开赌场的受同样的处罚;官员参与赌博的免职,凡再犯的,在原来刑罚的基础上加一年徒刑;缉捕官兵故意放纵赌徒的,笞四十七下,收受赌徒财物的一样笞四十七下。
明代
两类赌徒受罚前要先戴上木枷
明代律典规定,凡赌博财物者,杖八十,赌博场所及缴获的财物都要没收入官,开设赌场的人与赌徒同罪,官员犯罪则要加重一等处罚。对犯罪情况的认定只以现场缴获的财物数量多少为依据,以前的赌博行为则不予追究。
同时,明代的“赌博条例”对律典作了补充,将赌徒分为三类:第一类指不务正业,整天在街上酗酒、滋事,或者以前有过诈骗、盗窃、不孝等犯罪记录的,这类赌徒要先枷号(一种耻辱刑,犯人脖子上戴木枷)两个月,然后再依律处断;第二类指平时没有别的罪行,只是惯于赌博的,要枷号一个月再依律处断;如果是年幼无知,在别人的引诱下偶尔参与赌博,这属于第三类,只需依照律典处刑就可以了,没有附加刑。
官员犯第一、二等赌博罪的需要奏请皇上判决,文官一般要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后仍留在原来的部门听候差遣。
明代对赌博罪的处刑较唐宋变得轻缓了,但是官员赌博受刑要重于常人,这与《法经》的思想是一致的。
作者:
金一戈
编辑: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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