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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沙雅县一男子私吞农户良种补贴获刑一年


来源:亚心网

王某,新疆沙雅人,曾担任沙雅县某乡镇企业办负责人。为了提高棉花生产水平,加快棉花生产的发展,国家推广补贴政策,王某工作的单位为国家良种补贴的供种机构之一。王某在负责发放2009年至2011年棉花良种补贴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他人签名和隐瞒不予发放的方式,将部分农户的补贴款16569元予以侵吞。2012年2月底被检察机关自查发现,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原标题:新疆沙雅县一男子私吞农户良种补贴获刑一年

亚心网讯(通讯员 刘银华 秦丽华)“当时抱着侥幸心理,觉得如果时间长了农户也就忘了有领取补贴款的事情,以后也就不会再找我要了,可是没想到还是让检察机关查到了,真是应验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这名话,我愿意接受法院的任何判决,让我不安的良心得到应有的惩罚”。法院宣判前,年过五旬的被告人王某低声说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触犯法律者,终将受到制裁。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沙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王某,新疆沙雅人,曾担任沙雅县某乡镇企业办负责人。为了提高棉花生产水平,加快棉花生产的发展,国家推广补贴政策,王某工作的单位为国家良种补贴的供种机构之一。王某在负责发放2009年至2011年棉花良种补贴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他人签名和隐瞒不予发放的方式,将部分农户的补贴款16569元予以侵吞。2012年2月底被检察机关自查发现,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调查期间,王某将贪污的脏款全部退还农户,并主动来检察院交待违法行为,投案自首。

沙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专项补贴,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具有法定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还农户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标签:王某 被告人 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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