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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产酸无序流转潜在威胁环境安全


来源:法制日报

许前飞在作庭审小结时表示,企业生产的副产盐酸硫酸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不受保护带来一个问题,市场情况好的时候,这些产品可以正常流转,一旦市场情况不好就会发生副产酸的去留问题。而无序流转可能对环境造成潜在危险。

原标题:副产酸无序流转潜在威胁环境安全

□本报记者丁国锋马超

12月16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二级大法官、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亲任审判长。

12月4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围绕“原审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分涉案副产酸的行为和环境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合法”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本次开庭,双方围绕“是否存在需要修复的环境损害、原审对被倾倒副产酸数量的认定是否准确以及原审对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否适当”展开激烈辩论。

在法庭陈述阶段,6家污染企业均不同程度地表态,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公司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充分意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将以此为教训,在环保上加大投入,已经或正在进行技术改造,减少废酸的产生,并表示将为生态环保事业作出实际贡献。

许前飞在作庭审小结时表示,企业生产的副产盐酸硫酸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不受保护带来一个问题,市场情况好的时候,这些产品可以正常流转,一旦市场情况不好就会发生副产酸的去留问题。而无序流转可能对环境造成潜在危险。

污染损害整个水生态系统

“我国法律规定,要将环境污染修复到公众所能够接受的环境功能。江中公司倾倒过硫酸的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质是Ⅲ类,根据2003环境保护公告,河流水质因为自身的净化和自我修复,环境功能已经合格,没有修复必要。”庭审一开始,上诉人常隆公司在发表辩论意见时指出。

被上诉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反驳道,上诉人以环保部门公布的环境年报中有关倾倒河流水质现在符合Ⅲ类、Ⅳ类标准,以此否认目前修复的必要性是片面的,错误的。

“本案造成的损害结果不仅仅只有水体本身造成的损害,而且包括对水生物、河床、人体健康及整个生态系统等多方面的损害。环保部门作出的环境年报中的监测数据,并没有涵盖对地表水中所有因子的监测,不能全面反映水质情况,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被上诉人辩论说。

上诉人锦汇公司表示,一审判决对于其倾倒废酸的数量远远被放大,并列出7份证据。“本案一审认定锦汇公司倾倒盐酸数量5400多吨,而实际应该是653.08吨,围绕这点共有7份证据,证明未被倾倒的数量占据销售数额的一半。”

被上诉人则指出,本案刑事被告人戴卫国、姚雪媛承认从常隆公司、锦汇公司运输被倾倒数量是19316.16吨,且他们在笔录中均证实,与锦汇公司结账时,用运输发票和邮票进行冲账。锦汇公司副总接受警方询问时也明确说明,戴卫国用运输发票和油票来冲账。但是被上诉人结合相应书证,认定数量为17729.185吨,是有利于上诉人的。

企业污染应承担法律责任

“污染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相应措施,技术改造获得成功,与多家企业签订了定向供货活动,直接与销售终端发生往来,减少中间交易环节,自觉增强对销售终端的监督,从而保证了副产盐酸的合法使用。”上诉人申龙公司在法庭陈述时表态,无论本案判决如何,对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是巨大的,对所有企业也有着强大的警示教育功能,使每个企业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不去触碰环境保护的高压线。

而被上诉人则希望6家企业能够真实履行在法庭上提出的整改措施,能够对前面所作的环境污染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承担起应担的法律责任。

“引发本案诉讼和涉案污染严重的根本原因在于6家公司在发展生产创造财富的同时,忽视了环境保护,忽视了应当承担的环保义务和社会责任,要实现科学发展就必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原则之间的关系。”出庭支持起诉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当前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保护环境成为全社会共识,检察机关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既顺应了民意,也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支持起诉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本质。

“在两次庭审中,诉讼各方不仅就环境修复发表了辩论意见,还就如何有效防止过剩副产盐酸和硫酸无序流转、污染环境发表了意见。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专程去泰兴市就这一问题听取了诉讼各方以及当地环保部门意见。”许前飞在作庭审小结时表示,本庭注意到,本案各上诉人目前均已着手增加技改投入,对副产硫酸和盐酸进行改造。各上诉人包括原审被告在最后陈述中,对如何源头防止副产硫酸、盐酸去留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上述意见以及目前各上诉人的一些做法,本庭将在判决中体现。

本案将择日宣判。

本报南京12月16日电  

标签:原审 高院 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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