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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法制日报

王晓杰、王喜文、宋海涛、梁建民、郭长林、王德山、沈维军、沙爱成、裘长安、程义、程玉宝、程书军、程立芹、陈晓梅、杨国军: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人民法院公告

贾长江、张力、张士军、张福金、于海山、于海龙、王英、王顺、王建伟、王国文、王国发、孙洪生、石福影、邱长权、庞和: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14、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吕渌才、卢德喜、刘广忠、刘宝银、李刚、郭喜平、郭喜春、郭金明、郭凤和、张长和、于芳、王立臣、王贵财、王春波、李占和: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李彬、程斌、邹辉、周波军、赵显峰、张志东、张福、张春波、于勇、于永田、于亚芳、于海龙、杨占芹、杨彦波、杨小伟: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杨小光、夏萍、张彪、耿艳梅、王思平、王晶、吴坤、张晓宇、张革、张岗、于永仁、于小龙、于林海、于洪涛、于洪亮: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王晓杰、王喜文、宋海涛、梁建民、郭长林、王德山、沈维军、沙爱成、裘长安、程义、程玉宝、程书军、程立芹、陈晓梅、杨国军: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刘井龙、刘桂良、初艳有、苑铁军、苑加福、苑海军、薛洪兴、王海君、王海江、邰宝峰、付金锁、付金石、付金斗、安河、李志刚: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李文才、姜君、毕东兴、刘志国、李贞、李占喜、李世奎、李龙、李立平、李立娟、李殿奎、贾金花、赫占华、高德文、崔晶春: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侯志臣、都吉权、董金海、蔡清田、朱刚、赵晓全、赵春、刘洋、刘飞、刘彬、陈云骞、于志坤、于桂兰、宋志林、赵德军: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赵喜权、张亚范、张贵有、于亚州、于春义、于春峰、杨俊喜、杨光辉、许志、许玉明、许明、许坤、王忠国、王忠、王玉山: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王铁成、王淑波、王军、王辉、毕东兴、张亚绵、张春来、王彦虹、王洪才、王福加、马彦彬、李志明、李志龙、刘长山、冯彦东: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冯艳林、凡淑兰、段卫泽、周加祥、赵秀华、张康、袁洪强、于占伟、王贵江、史宪宝、聂贵、马义、马思宇、王凌地、史宪柱: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芦桂玲、马思含、高跃富、王洪彬、李成利、曲立新、吕建军、高秋生、周力、林继文、刘东影、刘东飞、李艳超、关丽芳、祝俊祥: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祝凤荣、祝成龙、周业、郑会彬、赵福霞、张士青、张成远、詹井云、叶永奎、叶清、叶龙、杨洪君、杨昌元、徐金、熊国亮: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王占义、王占峰、王文华、王柳、王立东、王金成、王海元、王春江、陶桂英、孙立杰、孙红秋、宋良彬、时也、沈铁生、宁桂兰: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牟江敏、牟红和、牟红岩、牟春梅、牟春峰、苗海东、苗长付、陆明良、鲁忠义、鲁忠贤、刘凤江、刘春雨、林君平、李永生、李秀霞: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李向男、李青波、李虎、宫秋财、宫积有、冯冬明、费振学、费立光、费德义、崔有、崔凤英、程文明、曹海敏、曹海波、曹国林: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0、271、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曹国福、曹国臣、边国文、魏坤、牟春平、赵永新、张银龙、张金令、于亚东、徐士江、田振江、田振红、田振海、孙伟丹、孙国章: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273、274、275、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6、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盛树田、盛长清、郭胜林、郭有明、李春雷、李春山、李春学、刘占宝、刘占武、孙树平、王辉、王庆国、王艳利、徐金海、于作河: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288、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张利彬、张平、王学、张志华、赵文华、郑占元、安凤、康立臣、王德福、白玉坤、车国琪、陈福明、车清林、陈志成、陈忠义: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李佰成、李殿林、李景林、李艳琪、李占海、林海、王立苹、闫立梅、张成、赵显峰、周洪宇、张猛、韩大勇: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程飞、程申、程武、丁宁、丁占国、丁占林、韩秀彦、华卫东、季红岩、秀永财、贾凤富、贾凤和、贾廷福、贾廷举、贾廷坤: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贾廷龙、贾廷轮、贾廷喜、贾占成、李彬、李春友、李国江、李华、李军、李俊江、李文有、李向峰、李向阳、李有、李占奎: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333、334、335、336、337、338、339、340、341、342、343、344、345、346、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李占民、林久成、林久全、林武、林义臣、林义克、林义学、刘超、刘井权、刘力、刘喜富、刘兴有、庞风占、庞风君、庞立民: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348、349、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360、361、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庞立生、庞立新、石福东、石福祥、时福军、时有权、宋德国、孙建华、孙德春、孙秀芳、王彬、王长海、王成、王殿军、王殿祥: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363、364、365、366、367、368、369、370、371、372、373、374、375、376、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王君、王淑荣、王淑霞、王晓慧、王艳玲、王忠胜、许贺春、闫立梅、杨国恒、杨国有、杨立发、杨立君、杨文举、陈德江、陈国祥: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378、379、380、381、382、383、384、385、386、387、388、389、390、391、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胡连富、薛刚、王喜德、沈善宝、郭子文、柴桂珍、李春华: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393、394、395、396、397、398、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安凤、王春红、庞凤君、林义臣、陈国祥、张利彬、于作河、都吉权、于亚州、高德义、牟红和、牟红岩、宫秋财、张福金、韩德国: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400、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梁正志、吴中祥、李超、陶兰凤、陶喜春、王凌地、王岩、王忠祥、袁洪启、赵瑞国、周伟、冯艳国、梁好君、吕德喜、郑喜文: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415、416、417、418、419、420、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郭加广、侯志国、孔得龙、李广岩、王爱彬、王洪海、于志萍、张彦华、赵冬梅、郭金宝、张庆雨、付广玉、胡海生、贾凤平、贾廷彬: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430、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隋国芳、孟庆刚、贾淑珍、王中权、李金柱、董海苏、王永革、王振茹、薛桂娟、赵凤艳、任来文、王进才、佟兆才、王殿君、金立彬、李春东、刘杰、王永彬:本院受理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大郊民联初字第458、459、460、461、462、466、467、468、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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