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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住敬老院十年 养女告居委会争遗产


来源: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陈荣炎 通讯员凌蔚报道 在养母死后,曾女士得知养母和当地居委以及敬老院方面签下了遗赠协议,将房屋等遗产就要赠与居委,看到原本属于自己的遗产飞了,曾女士将居委会告上法庭。记者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近日终审判决,居委会依法分得该遗产的3/4。

原标题:养母住敬老院十年 养女告居委会争遗产

日期:[2014-11-28] 版次:[AF04] 版名:[新佛山·新闻后台] 字体:【大中小】

法院判决居委会依法分得遗产的3/4

新快报讯 记者陈荣炎 通讯员凌蔚报道 在养母死后,曾女士得知养母和当地居委以及敬老院方面签下了遗赠协议,将房屋等遗产就要赠与居委,看到原本属于自己的遗产飞了,曾女士将居委会告上法庭。记者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近日终审判决,居委会依法分得该遗产的3/4。

案起

居委会来“争”遗产

案子从上世纪70年代说起,当时曾女士跟着自己的养父母生活,但未办理正规的收养手续。2000年,曾女士的养父去世,13年后的2013年,养母胡婆婆因病离开人世。不久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却告诉曾女士,居委会要“继承”胡婆婆的房屋,这让她顿时摸不着头脑。

居委会所称要继承的房屋,是胡婆婆于1996年购买的一套二手房,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属人是胡婆婆的丈夫,也就是曾女士的养父。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因为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两老无亲生儿女,曾女士作为两老的养女,应该在养父2000年去世的时候,继承1/4的房产,而在养母去世后,她理应合法地取得剩下的3/4房产。

然而,居委会要“继承”老人房产的依据又是从何而来?

居委会

与老人签下遗赠扶养协议

居委会方面拿出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这份协议是在2003年2月26日签订的,上面还有胡婆婆的签名。协议约定,胡婆婆入住该镇的下属事业单位敬老院,敬老院负责胡婆婆的生养死葬,胡婆婆的一切财产包括退休工资、房屋归村委会集体所有。

居委会方面补充说,胡婆婆在2003年时已步入耄耋之年,由于丈夫先逝、无生育儿女,生活起居饮食需要人照顾,属于“五保户”范畴,她于是在2003年1月27日向镇政府申请入住敬老院,并在其后与居委会、镇政府签订协议。

疑问

老人为何不愿与养女住?

●居委会:养女未履行扶养义务

●养女:自己和养母关系非常好

既然胡婆婆无儿无女,曾女士作为养女,在法律上的义务也等同于亲生女儿。为何胡婆婆要放弃自己的财产,宁愿住在敬老院也不愿和养女居住?

居委会方面指责称,自胡婆婆进入敬老院至其去世,其间约有10年,曾女士明知胡婆婆与居委会、敬老院等之间的有偿扶养关系,却从不以养女身份提出异议,从没有履行作为女儿的扶养义务。

对此,曾女士并不同意,认为自己和养母的关系非常好,胡婆婆入住敬老院,那是因为胡婆婆觉得适应不了外面的生活,住在敬老院可以离她近一点,方便她照顾。

“过时过节她都是跟我一起过的,她的起居生活也是由我料理的,她病了要住院也是我去照顾的,之前住院政策没改变前,上医院的钱都是我出的……”曾女士表示,甚至在老人死后,办理丧事的部分费用也是由她支付的。

今年2月,曾女士一纸诉状,将居委会告上法庭,她要求法庭确认胡婆婆与居委会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同时判决涉案房屋由其继承。

判决

居委会拥有房屋3/4产权

今年4月,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曾女士仅拥有房屋1/4的产权。对此,曾女士不服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婆婆与居委会签订《协议》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胡婆婆与居委会签订的《协议》应为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认为,涉案房产本是胡婆婆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胡婆婆的丈夫早于胡婆婆死亡,因此涉案房产的1/2份额应为其丈夫的遗产,应由胡婆婆及其养女曾女士继承,故曾女士可继承涉案房产的1/4份额。涉案房产的3/4份额属胡婆婆的遗产,居委会可依《协议》约定取得该遗产。

据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曾女士享有涉案房屋1/4份额产权。

标签:胡婆婆 遗产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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