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航务局原处长涉谋杀女友受审(图)
2014年11月27日 08:14
来源:云南网 作者:曹红蕾(
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52岁的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原规划处处长陈辉,昨日站到了被告席上,公诉机关指控其杀害了他的同居女友。

被告人陈辉

受害人胡祖英
原标题:云南省航务局原处长涉谋杀女友
26日在寻甸县法院受审
被告人:我连只鸡都没杀过何况人
公诉人:缠裹尸体物品发现陈辉DNA
被告人:遇到年轻貌美的她是幸福
公诉人:陈辉同时和多名女性在交往
被告人:哭喊着打电话说女友失踪
公诉人:他用女友手机给自己发短信
据《云南信息报》报道,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52岁的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原规划处处长陈辉,昨日站到了被告席上,公诉机关指控其杀害了他的同居女友。
“我是手无缚鸡之力的知识分子,我长这么大鸡都没杀过何况杀人?”陈辉在法庭上表现高调、振振有词、思维缜密,笑着进出法庭,还和旁听人员打招呼。他称控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杀人。希望法庭“还自己清白”,并希望警方“尽快抓住真凶”。他的高调惹得死者哥哥一度冲到被告席上要打他……
整个庭审,控辩双方在侦破证据上你来我往、争锋相对,谋杀、女尸、指纹、DNA鉴定、死亡时间认定,手机基站追踪,像是真实版的《鉴证实录》或《法证先锋》。
控方认为,大量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零口供也可以认定陈辉的罪行。如影视剧一样,主角的“爱情”也扑朔迷离,控方称,陈辉脚踩“多只船”,却口口声声称遇到女友很满足了,由此可见谎言连篇。而出轨、“被威胁举报经济问题”等或成为凶杀案的诱因。
此案由昆明中院的法官移师寻甸法院审理。因案情复杂,昨日未当庭宣判。
镜头1
时间:2012年3月
地点:派出所、寻甸红色庄园
字幕:他称同居女友失踪尸体却出现在其庄园
2012年3月10日,时任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原规划处处长的陈辉,突然到昆明某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同居多年的女友胡祖英失踪了。他沮丧地说,3月8日他们还在一起,后来就没再联系上。他还给胡祖英的母亲打电话,哭喊着说:“胡祖英不见了!”
随后,胡祖英的哥哥胡江阳等人闻讯赶来昆明,和陈辉一起到处寻找胡祖英。3月13日, 胡江阳一行开着陈辉的车来到昆明寻甸红色庄园找人——在该地有一处庄园是陈辉与前妻一起买的,登记在其前妻名下,但一直是陈辉在使用,陈辉曾多次带胡祖英及其家人来过庄园。
找不到妹妹,胡江阳一行刚想返回,不料在红色庄园的房屋北边300米的空地上发现一片新土,众人忙挖下去。不想挖出来一具浑身被毛巾、黑塑料袋、胶带层层包裹的女尸。正是胡祖英。胡江阳立刻报警。
3月21日,陈辉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陈辉与胡祖英的相识基于网络。2009年9月,32岁的四川妹子胡祖英与大她15岁的陈辉在网上相识,并于同年11月同居。此时,陈辉已经离婚,胡祖英带着约3岁的儿子,陈辉带着约15岁的女儿。胡祖英本来在酒店做销售经理,后来陈辉认为“那份工作要喝很多酒对身体不好”,让她辞职回家,开了个铺子。二人的经济来源主要是陈辉。
多名亲友证实,陈的女儿与胡祖英不和,经常发生争执,为此两人也常常有矛盾,甚至发生过几次激烈的肢体冲突。
镜头2
时间:2012年陈辉被捕后
地点:派出所
字幕:陈辉口中的案发经过:爱人失踪奔走相寻
被捕后,陈辉在公安机关被讯问。从他嘴里,民警听到的是这样一番经过:
2012年3月8日晚,胡祖英失踪前一天,陈辉一家4口人像往常一样在家里吃晚饭,邻居家还有一小孩和他们一起吃。后来,他和胡祖英外出到附近的家乐福,为身体有些不适的胡祖英买了一瓶喷雾剂和一瓶板蓝根。随后回家看电视,陈辉带着胡祖英的儿子睡觉、讲故事。“我们快结婚了,她已经让儿子改了跟着我姓陈了。”他说。因为家里有四个卧室,儿子和女儿各有自己的一间房间,儿子十点半睡着后,他回到主卧。
胡祖英当天穿着一套粉红色的绒衣绒裤。他们讨论了会儿户口问题。“我户口在前妻房子的江岸小区,我想牵出来,但胡祖英不同意。”没讨论多会儿,他们就各自睡觉了。
9日早上七点,陈辉送儿子去幼儿园上学,胡祖英还送他们到了家门口。不到八点,他来到单位上班,到后他就打电话给胡祖英,问她昨天接孩子时接送卡没返回幼儿园的事。他推测胡祖英是在家里接的电话。下午胡祖英给他发了条短信,说她上街买衣服,遇到老朋友请吃饭,会晚点回家,让陈辉去接孩子。
这期间,陈辉中午回了趟家,把朋友送的一箱茶叶和一箱酒放回去,没见胡祖英。5点多,他下班回到家,给胡祖英电话,也没联系上。“我多次联系,打电话关机,我非常着急。”随后他出去到处找,想去卖彩票的店找老板娘聊天,半路上想起来两个礼拜前自己曾配过给胡祖英红色庄园的钥匙,于是想到寻甸去找她。
当晚11时多,他到达红色庄园。因为之前委托帮自己照看房子的夫妇换了锁,所以自己没带钥匙,用螺丝刀将锁转开了。休息一会儿,他发现地上有脚印,就把地拖了。一个多小时后开车回家。两三点到家,因为怕还要找保安开门,他在车上睡了一夜,直到早上七点。
他一直在找胡祖英,直到尸体被发现。
镜头3
时间:昨日上午
地点:寻甸县法院
字幕: 控方推理的案发经过:昆明杀人寻甸抛尸
昨日上午10时30分,昆明中院的法官到寻甸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8日晚,陈辉在昆明盘江东路某小区的家中使用钝器打击胡祖英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为掩盖犯罪事实,第二天他将尸体移至寻甸掩埋,构成故意杀人罪。
控方演示了此案的推理过程,得出和陈辉口供完全相反的一个案发经过:
陈辉与胡祖英同居三年,存在很多问题。陈辉女儿与胡祖英不和,经常吵架。弄得陈辉也经常与胡祖英发生纠纷,转而寻找其他慰藉,与另一名女子谢某交往并发生关系。因为子女、经济、感情上的问题,陈胡二人已经存在相当尖锐的矛盾,多次发生相当激烈的肢体冲突。陈辉曾对人说过胡祖英打了他。
2012年3月8日晚,矛盾再次爆发,在昆明盘江东路某住宿小区的家中,陈辉使用钝器打击胡祖英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随后他将尸体藏于住宿小区的房子内。3月9日一早他正常上班。在位于省海事局的单位大楼里,拿着胡祖英的手机,与自己的手机上演短信假戏。以此证明胡是“外出失踪”。当天中午,他驱车回到家,将从未停进小区的车开进去,并从6楼上,用毛巾、塑料袋、胶带包裹尸体后将尸体搬到车上。
晚上23时左右,他开车来到寻甸红色庄园,将尸体掩埋于庄园边的空地上。并打扫了红色庄园房子,清理了作案现场。然后驱车回到昆明。当晚在车里呆了一夜。
3月10日,陈辉向派出所报案称女友失踪。
3月21日,死者尸体被胡祖英家属发现并报案。
镜头4
时间::昨日
地点:寻甸县法院
字幕:死者哥哥冲到被告席欲打“凶手”
昨日,陈辉在法庭上表现高调,进出法庭均带笑,还向旁听人员打招呼,回答提问时也数次发出笑声。他大喊冤枉,称希望法庭“还自己清白”,还希望警方“尽快抓住真凶”。他没有事先准备书面稿,却绘声绘色地在法庭上对控方的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反驳,称控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杀人。所有证据都只是“推测”,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
“我是一个知识分子,我长这么大鸡都没杀过,何况杀人。”陈辉辩称。
“胡比我小十五岁,娶(遇)到她是瞌睡遇到枕头,我很满足了。经济上我都可以满足她,我们没有任何不可调和的矛盾,我们拍了婚纱照,准备结婚了,她的儿子也改名跟我姓陈。”陈辉辩称。
“我女朋友体重63公斤,我根本没力气把她的尸体从6楼扛下来。而且我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挖坑。我没有作案的空间和时间。警方经过多次侦查,没发现我昆明的家里有任何痕迹。杀人那么大动静,儿女就在旁边睡着,没听见,左邻右舍也没一家听见。这是不正常的。”陈辉辩称。 “抛尸现场没找到我的脚印,侦查人员也拿我的鞋去比对。没有。”陈辉辩称。
“我们都看过福尔摩斯,要真是我作案,我埋尸怎么可能不戴手套!”就在他说完这句话后,坐在原告席的胡江阳突然一声怒吼,冲向被告席要打陈辉,陈辉吓得差点从凳子上跌下来。后法警及时制止了家属的冲动行为。
对于陈辉的辩解,公诉人争锋相对:“本案作为一件零口供案件,陈辉拒不交代事实,无法查清作案具体细节和作案工具。但大量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了陈辉杀害胡祖英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认为:
首先,陈辉具有杀人动机。胡祖英亲友的证人证言、陈辉的供述,二人未婚同居期间,因为子女、经济、感情上的问题,存在相当尖锐的矛盾,有过多次相当激烈的冲突。
其次,陈辉具有杀害胡的时间和空间条件。胡死前身着睡衣睡裤,死前活动空间为居家,全身没有任何反抗伤痕,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是熟人或亲密的人作案。死亡时间为3月8日夜间,而当晚与胡祖英共处一室的陈辉有充分的时空条件。况且保安证实,3月9日中午,陈辉驾车回过盘江东路的家,这是他运尸体下楼来的时间。而监控视频证实,陈辉当晚到过寻甸红色庄园。这是他抛尸的时间。
公诉人认为,“鉴定书及情况说明显示,捆绑尸体的胶带纸的光面及粘面均提取到了4枚指纹,分别为陈的指纹,其中两枚为血潜指纹,也就是说陈辉先接触胡祖英的血之后再接触胶带纸形成。而且在捆绑尸体的物品上发现了大量陈辉的DNA。这是最有力的证据。”
番外篇
被害人家属:胡多次催婚并让陈写保证以举报收回扣等威胁
昨日的庭审显示,在与胡祖英同居的同时,陈辉于2011年在网上认识了一女子谢某,陈辉自称已离婚,经过一段时间的网聊后,2012年1月和2月,陈辉与谢某6次约会并发生性关系,陈辉还曾给谢某发短信称,“我和你在一起,自由、轻松。”
胡祖英的家人认为,陈辉的出轨行为激化了陈辉和胡祖英的矛盾。
胡祖英家人说,胡祖英没有工作,为使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有所保障,她多次催促陈辉领结婚证,但陈辉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了事。
胡祖英家人说,2012年3月,胡祖英给了陈辉最后期限,要求陈辉一定要在2012年3月12日与其领取结婚证,为有所保证,胡祖英让陈辉写了一份50万元人民币的欠条,胡祖英称,若陈辉到期不领证,就举报陈辉“收受回扣、开公司洗黑钱”。
对此,陈辉说,后来侦查人员也就经济问题对自己进行过调查,调查结果是没有经济问题。因此胡祖英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对他威胁。
控方:陈辉称遇到女友是幸福但同时脚踩多只船
据尸体检验报告显示,胡祖英死亡时间距尸体检验时间(2012年3月13日15时)5天左右;根据胃内容及十二指肠消化排空规律,推断死亡时距最后一餐6小时以上。因此胡祖英的死亡时间应该在3月8日晚至3月9日凌晨。
控方认为,陈辉虽然否认作案事实,却未能提出任何合理解释。相反,为掩盖犯罪事实,编造胡祖英外出失踪假象逃避制裁。第二天,陈辉用胡祖英的手机和自己发短信,自编自演制造胡失踪的假象。而据电信运营商出具的情况说明,3月9日8时、15时,陈辉与胡的手机有通话和短信,而两部手机都属于一个通信基站(其家和单位分属两个通信基站),也就是说两部手机处于同一位置或者相近位置。云南省航务管理局的监控视频显示,陈辉当时在办公室,而胡祖英当时已死亡,不可能发短信。唯一能解释的就是陈辉控制了两部手机。
“胶带上有我的指纹印和DNA并不奇怪,因为我和胡祖英是在一起生活的,如果凶手从我家里拿了胶带纸作案,很有可能留下我的手印。”陈辉说。
而控方表示:“陈辉全无悔罪认罪态度,而且口口声声说胡年轻貌美,遇到她是幸福。但在和胡同居后,陈辉还和其她女性发生关系。在胡死后,陈辉继续和谢某在一起。而和谢某在一起期间,又和另一名年轻女大学生交往。”
“对此我不想做道德评判,只能证明被告人口是心非、言不由衷。”公诉人说,陈辉的辩解是将证据割裂开看,但联系起来,就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锁定他的罪行。
律师:案子经历了很多曲折检方一度做出不起诉决定
胡祖英的家属委托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晨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他们索赔各项赔偿77万余元。代晨表示,这个案子经历了很多曲折,退回补充侦查了多次,而检方一度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家属一直坚持申诉,才让案件继续侦查。也才有昨日的开庭。
代晨认为,既然警方已经锁定作案时间为2012年3月8日晚上,而陈辉自己也供述称当晚胡祖英与他在一起,家里没有来其他人,那这就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对于赔偿,陈辉称自己没有杀人,可以给家属有些人道主义补偿,但没有赔偿义务。
举证过程像“推理大片”
关于“男主角”
陈辉现年52岁,成长于福建连江,毕业于重庆某交通类高校。曾任云南省航务管理局总工程师、规划处处长、局长助理等职。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原为云南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处,1956年成立。经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准,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澜沧江海事局、云南省地方海事局、云南省澜沧江航务管理局牌子。主管部门为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机构规格为正处级,机构性质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法医组
尸检报告锁定死亡时间
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处及寻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胡祖英尸体检验报告》显示,胡祖英死亡时间距尸体检验时间(2012年3月13日15时)5天左右;根据胃内容及十二指肠消化排空规律,推断死亡时距最后一餐6小时以上。因此胡祖英的死亡时间应该在3月8日晚至3月9日凌晨。
控方:由胡祖英的死亡时间可知,在2012年3月8日晚至3月9日凌晨,胡祖英在家中,作案地点应为胡与陈共同居住的昆明市盘龙区盘江东路67号西园隧道管理处住宿小区14栋1单元601室。
辩方:陈辉的辩护人表示,尸检报告只称是死亡5天“左右”,并“推断”是死前五六个小时,都只是推定,并没有说确定就在当天晚上。
家属:尸检报告采用的方法和最后呈现符合客观科学规律。如果真的有“确定”某时某刻某分,那才是不值得采信的报告。
■法证组
绑尸胶带上有陈辉的“血潜手印”
《手印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显示:“(一)寻甸县红色庄园捆绑尸体腿部的胶带纸光面上,提取到的编号为1号的手印,为陈辉左手拇指所遗留。(二)寻甸县红色庄园捆绑尸体腿部的胶带纸粘面上,提取到的编号为2号手印,为陈辉左手手掌所遗留”。
另一份《手印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显示:“(一)寻甸县红色庄园捆绑尸体头部由外部内第三层黑色塑料袋上缠绕的胶带纸,其中由外向内的第三层胶带纸粘面上提取的编号为1号手印为陈辉右手环指所遗留(二)寻甸县红色庄园捆绑尸体头部将送检的捆绑尸体头部由外向内第四层黑色塑料袋上缠绕的胶带纸,其中由外向内第二层胶带纸粘面上提取到的编号为2号手印为陈辉左手食指所遗留。”
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刑科所曾对上述《手印鉴定书》进行了说明:其中“两枚手印均为手部乳突纹线附血渍遗留在客体上形成”。即血潜手印。
控方:警方在绑胡祖英尸体的胶带的正面、粘面均提取了4枚陈辉的手印。正常情况下,没有人会把手指印在成卷的宽胶带粘面。除非是使用胶带绑尸体的人。更值得注意的是,绑尸体的胶带上有2枚是“血潜手印”,说明陈辉的手是先粘到了胡祖英的血,然后才印在胶带上。这是证明陈辉杀人抛尸的有力证据。
辩方:陈辉说,自己昆明和寻甸的家里都有很多这种绑东西的宽胶带。有一次自己不小心也曾经将家里的胶带纸撕开后没用,又重新卷上了。胶带上有指纹,不能证明就是自己杀的人。有可能是凶手拿了自己家的胶带呢?
家属:陈辉的供述中各种所谓的“巧合”太多。是在狡辩脱罪责。
尸体附带物上提取到陈辉的DNA
多份《DNA鉴定书》显示:“缠绕胡祖英尸体的胶带纸等物上检测到陈辉的DNA。
《理化检验报告》显示,包裹尸体头部的绿色毛巾和从陈辉家提取的“立洁净”牌浅蓝色毛巾纤维成分相同。裹尸体头部的黑色塑料袋与陈辉家提取的黑色塑料袋均为聚乙烯塑料袋。缠绕尸体的胶带,从陈辉家提取的“友日久”牌胶带及红色庄园平房内提取的“得力”牌胶带纸均为丙烯酸胶带。
控方:在埋尸处及覆盖、缠裹尸体的多种物品上均发现了陈辉的DNA,加重了陈辉的嫌疑。而这些物品与陈辉家里的物品构成相同,说明这些物品就是陈辉从家里拿出来作案的。
辩方:陈辉表示,自己和胡祖英生活长达3年,她身上有自己的DNA很正常。而这些绑尸体的物品都很常见,与自己家里用的成分相同不能证明就是从自己家里拿来的。而且这些都不能证明是自己杀人抛尸。
通讯基站追踪两部手机相隔不远
移动公司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陈辉和吴祖英的手机在2012年3月9日互发短信时,是在同一个通信基站的范围内。而他们家和陈的单位分属于两个通信基站。
控方:省海事局的监控显示,在两个手机互发短信时,陈辉正在办公室上班。那么只能说明两个手机都处于陈的操控下,故意做出胡祖英失踪的样子,以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
辩方:陈辉称,这个说明只能证明两个手机在一个基站覆盖下,但不能证明是在自己的控制下。
家属:专门咨询过移动公司的资深人员。在覆盖陈辉公司的省海事局大楼有一个单独的伪基站。只有一个。因此,两部手机处于一个伪基站内,说明两部手机都在大楼的办公室里陈辉的手中。
■证人组
两名“情人”证实陈与女友关系不好
陈辉家小区门卫李某证明:2012年3月9日12时左右陈辉从外开车进了小区。吴祖英的一名朋友证实, 2012年3月,胡祖英给了陈辉最后期限,要求陈辉一定要在2012年3月12日与其领取结婚证,为了有所保证,胡祖英让陈辉写了一份50万元人民币的欠条,胡祖英称,若陈辉到期不领证,就举报陈辉收受回扣、开公司洗黑钱的罪状。多名亲戚朋友的证言证实,陈胡二人因为经济、感情、子女等问题关系不和谐。他的另两名“情人”也证实,陈辉跟她们说过,胡祖英对她女儿不好,他与胡的关系也不好。
控方:从保安的证言可以推断出,陈辉在3月9日白天将车开进小区,将尸体挪到车上,到了晚上再开车将尸体运到红色庄园掩埋后打扫卫生回到昆明。
辩方:陈辉称,这些证人有的是让自己借钱自己没借。有的是是让自己利用单位关系搞工程被自己谢绝。有的是认定自己是凶手后有罪推定。所以他们的证言都不足以采信。自己和吴祖英关系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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