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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法制日报

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系我公司控制权纠纷一案的终审裁定。

原标题: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系我公司控制权纠纷一案的终审裁定。

《民事裁定书》裁定,“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崔荣守、金秀荣山风公司董事身份的有效性,亦不足以证明崔荣守代表山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资格的有效性”,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崔荣守(韩国籍)、金秀荣(韩国籍)系韩国某银行委派人员,其冒用我公司惟一股东Mountain Breeze (Barbados) SRL【山风(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风公司”)】名义起诉争夺我公司控制权,北京法院一审认定其无权代表山风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驳回起诉,二审最终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此,我公司郑重公告如下:

1、至今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登记的我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闵凤振,董事为金红英和闵财星,监事为宋长青。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已表明:韩国某银行委派的人员无权代表我公司股东山风公司、无权代表我公司。

3、非经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人无权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代表我公司。

我公司感谢社会各界朋友对我公司的理解和支持,若有任何人未经合法授权即代表我公司在外联络活动的,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我公司代理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超

办公电话:010-56399598

办公传真:010-56399699

EMAIL:yangchao@huizhonglaw.com

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27日  

标签:裁定书 驳回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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