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姚氏驾校涨价被罚54万
2014年11月20日 10:31
来源:天山网
亚心网讯(记者李昀霞报道)11月19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姚氏驾校涨价被罚”一案,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维持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8月21日,对原告姚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作出的价格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80040元,罚款两倍即360080元,合计540120元。
原标题: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姚氏驾校涨价被罚54万
www.ts.cn 天山网 2014年11月20日 10:30:05
亚心网讯(记者李昀霞报道)11月19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姚氏驾校涨价被罚”一案,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维持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8月21日,对原告姚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作出的价格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80040元,罚款两倍即360080元,合计540120元。
此前,由于培训成本加大,一些驾校或明或暗地上涨费用。2012年10月至11月,姚氏驾校自行上调驾驶员培训费,超标收取。2013年5月2日,米东区发改委物价局向姚氏驾校下达54万余元的处罚告知书。姚氏驾校不服,先后走了听证、行政复议、上诉、开庭审理等程序。
11月19日在宣判时,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米东区经发委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学时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7]302号,以下简称302号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结合历年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文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即本案被告的批准,原告姚氏驾校的涨价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院查明,302号文件是自治区发改委的部门规章,虽然该文件第六条规定:以上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暂定两年,到期后,由交通厅另行申报。但该项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两年期限届满,该规章无效。被告米东区经发委依据该批复,及新发改收费(2013)898号文件、关于新发改收费(2007)302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2011年4月6日、2012年9月6日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当日11时法庭宣判后,姚氏驾校负责人姚云紧锁眉头,在行政判决书上签了字。她对记者说:“字我签,但对一审判决我不服,我要向乌市中院上诉。”姚云说,米东区经发委执行的是1993年的价格,“21年前的工资是多少?”她问记者。
随后,姚云向记者讲明了要求上诉的理由,第一,处罚所依据的302号文件已过执行期;第二,驾校是私人企业,可按市场定价。根据我国《价格法》,驾校不属政府定价范围。自治区2002年出台的政府定价目录中,也没有将驾校纳入其中,驾校学费由政府定价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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