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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0万 帮人获得土地开发权


来源:南方都市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陈某杨利用其担任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台城镇住宅建设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台城镇住宅建设公司与林某某(另案处理)合作开发由该公司提供的台城香雁湖西湖村朗底洞83.10亩土地和台城城南五福村猪山59.71亩土地的过程中,于2012年7月间,陈某杨在林某某的办公室收受林某某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使林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上述两块土地的开发权,并积极帮助林某某以台城香雁湖西湖村朗底洞83.10亩土地作为抵押担保,向中国建设银行台山市支行贷款45

原标题:受贿10万 帮人获得土地开发权

南都讯 记者刘学 2011年-2012年,利用自己担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住宅建设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陈某杨在该公司与林某某(另案处理)合作开发由该公司提供的两块土地过程中,为林某某提供帮助,使林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获得两块土地的开发权,并积极帮助林某某以土地作为抵押担保,向中国建设银行台山市支行贷款4500万元。其间,陈某杨收取了林某某好处费10万元。近日,该案在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某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利用假合同低价卖地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陈某杨利用其担任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台城镇住宅建设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台城镇住宅建设公司与林某某(另案处理)合作开发由该公司提供的台城香雁湖西湖村朗底洞83.10亩土地和台城城南五福村猪山59.71亩土地的过程中,于2012年7月间,陈某杨在林某某的办公室收受林某某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使林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上述两块土地的开发权,并积极帮助林某某以台城香雁湖西湖村朗底洞83.10亩土地作为抵押担保,向中国建设银行台山市支行贷款4500万元。

其间,为了顺理成章地将土地卖给林某某的公司,在陈某杨等人的授意下,由台城镇住宅建设公司经理谭某甲给林某某一份合同做参照,由林某某制作两份与台城镇住宅建设公司合作开发台城城南五福村猪山59亩多土地和台城香雁湖西湖村朗底洞83亩多土地的假合同。

自首后获从轻处罚

陈某杨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

其受贿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陈某杨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且有立功表现,请求减轻处罚。对此,法院认为检察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侦查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涉嫌行贿一案的过程中,通知陈某杨到检察机关核实相关情况。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有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期间,陈某杨主动、如实交代自己在负责土地合作开发过程中,有收受林某某贿送的好处费10万元的犯罪事实,这与其本人的多份供述笔录能相互印证,应认定有自首情节。对陈某杨是否立功的问题,本案侦查机关提供一份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可以认定陈小杨有立功情节的答复》,证明其有检举其原上司两个涉嫌犯罪问题属实,应认定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陈某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上缴归国库。

标签:林某某 犯罪嫌疑人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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