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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的精神病患者 免责但须强制治疗


来源: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张洁芳报道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鹤山法院日前审结了该市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依法对温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原标题:杀人的精神病患者 免责但须强制治疗

日期:[2014-11-14] 版次:[A24] 版名:[广东新闻] 字体:【大中小】

鹤山

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张洁芳报道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鹤山法院日前审结了该市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依法对温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经法院审理认定,2011年5月4日凌晨2时许,温某联系被害人阿超,让阿超到其所居住的鹤山市沙坪街道桂北村的家里聊天。5时许,温某在家中用刀将阿超杀死。经鉴定,温某有精神分裂症,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鹤山法院认为,温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由于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作出依法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标签:温某 刑事责任能力 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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