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原副市长陈培根被判十年
2014年09月26日 07:37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因在领导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过程中收受贿赂,为他人收购国企提供帮助,原恩平市副市长陈培根日前被江门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陈培根被捕后,其家属代为上缴赃款31.75万元,法院认定陈培根受贿额则为18.75万元。
原标题:恩平原副市长陈培根被判十年
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因在领导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过程中收受贿赂,为他人收购国企提供帮助,原恩平市副市长陈培根日前被江门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陈培根被捕后,其家属代为上缴赃款31.75万元,法院认定陈培根受贿额则为18.75万元。
陈培根1998年7月至2006年11月间担任中共恩平市委委员、恩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在副市长任上主管工业、外经外贸、社保、安全生产等工作。
2013年1月,广东省纪委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陈培根涉嫌在负责恩平市企业改制过程中收受贿赂款10万元后,将该线索转交江门市纪委办理。2013年3月,江门市纪委对陈培根立案调查,陈培根交代了收受该10万元贿赂款的问题,另外也交代了曾在2004年下半年收受谭某5万元。随后,江门市纪委将该案转江门市检察院查办,陈培根在接受反贪部门审讯时又交代了收受李某贿赂款8.75万元的问题。江门市检察院2014年3月对陈培根提起公诉,指控包括该三项受贿罪案,合计指控受贿额23.75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其中两项指控,5万元贿赂款没有支持。
陈培根辩护律师指出,陈培根主动向纪委和检察院交待受贿案,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此外其家属还积极配合退赃并超额退赃,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江门中院认为,陈培根并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属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江门中院日前一审决定以受贿罪判处陈培根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没收其所退赃款1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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