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
2014年09月01日 07:02
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 据新华社电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普选产生。
原标题:2017年起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
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2至3名候选人 特区选民从中选出一人后由中央任命
楚天都市报讯 据新华社电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普选产生。
《决定》如下:
一、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产生办法如右图。
三、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
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立法会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香港特首普选产生办法
●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
(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候选人
(每名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支持)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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