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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来源:法制网

2014年3月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施健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6月27日,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施健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7月29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被告人施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2727.1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最高检发布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法制网讯 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初,施健利用担任通州监狱七监区副教导员、教导员、九监区监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服刑罪犯在劳动改造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评定等方面和有关业务单位在产量提升、质量管控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5次非法收受服刑罪犯亲属和业务单位负责人所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2727.1元。施健接受七监区原服刑罪犯张某某和徐某某的亲属的吃请,收受上述人员贿赂,违反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特定岗位罪犯管理和老病残犯管理等规定,弄虚作假,为上述二人报请行政奖励,并据此为上述二人报请减刑、假释,致使张某某被裁定减刑10个月15天、徐某某被裁定假释。

2014年3月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施健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6月27日,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施健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7月29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被告人施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2727.1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蒋皓)

标签:假释 减刑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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