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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财逃匿后落网老赖被判刑半年


来源:信息时报

大亚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佛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而是在该判决生效后隐藏、转移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已履行了执行款项,且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下达后,陈某佛没有提出上诉。

原标题:藏财逃匿后落网老赖被判刑半年

□信息时报记者 梁浩烨 通讯员 潘子璐 谢学炎

近日,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陈某佛因逃避支付交通肇事赔偿金,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转移财产逃至海南后落网。大亚湾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走

据介绍,被执行人陈某佛,江西寻乌人,系惠阳区某蛋品店业主。被执行人陈某,湖南祁东县人,系陈某佛的蛋品店雇工。2010年9月,陈某违章驾驶陈某佛蛋品店的厢式货车,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撞伤,致刘某某身体残疾。在刘某某受伤治疗期间,陈某和陈某佛迅速将开设在惠阳区的金胜蛋品店财产全部转移并逃走。受害人刘某某2010年11月向大亚湾法院起诉,该院审理后2011年7月民事判决,判令陈某、陈某佛共同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251218.07元,并承担诉讼10068元。

两人在法院下达判决之前已离开大亚湾,法院无法获悉两人在本地的实际住所,通过邮寄EMS的方式向其户籍地送达该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受害人刘某某于同年8月29日向大亚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亚湾法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该案。

法院无法查询财产去向

随后,大亚湾法院向被执行人陈某佛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陈某佛没依期履行义务。执行人员经过调查发现,陈某佛早于2008年即在惠阳淡水开设有蛋品商店,有履行法律义务的经济能力。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其迅速转移了财产,去向不明,有意逃避执行。为此,本院依法通过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发展银行、信用社、邮政银行和房产、国土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某、陈某佛及其蛋品店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情况,还依法委托陈某、陈某佛居住地的江西寻乌县法院和湖南祁东县法院查找两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但均一无所获。

公安部门实施网上追逃

在此期间,由于无法支付继续治疗费和残疾用具更换费用,申请人刘某某拖着残疾的病体多次上访,大亚湾法院及大亚湾区管委会均给予司法帮助,同时决定启动与区公安局的联动执行机制,于2012年5月17日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局。

2012年6月7日,区公安局以两被执行人陈某、陈某佛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对该案立案侦查,并通过身份认证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对两被执行人陈某、陈某佛实施网上追逃。

2013年7月16日,海口铁路公安处海安南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值勤时将陈某佛抓获,并移交大亚湾公安机关进行调查。2013年7月24日,其家属代向法院支付判决执行款171924元。其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公诉。经审查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大亚湾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5月16日,大亚湾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佛在被取保候审后到庭参加诉讼。

判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大亚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佛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而是在该判决生效后隐藏、转移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已履行了执行款项,且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下达后,陈某佛没有提出上诉。

标签:支付 判决书 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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