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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干股帮捞人刑警获刑1年11个月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记者 陈博齐 实习生 张海燕)“合作”企业老板的侄子打人被抓,刑警一个电话第二天就释放了。今年2月,原芳村公安局刑警刘某因受贿5.3万元被判5年。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日前,本案在广州中院审理终结,刘某受贿罪名成立,但认定受贿额减少,获刑1年11个月。

原标题:收干股帮捞人刑警获刑1年11个月

信息时报讯(记者 陈博齐 实习生 张海燕)“合作”企业老板的侄子打人被抓,刑警一个电话第二天就释放了。今年2月,原芳村公安局刑警刘某因受贿5.3万元被判5年。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日前,本案在广州中院审理终结,刘某受贿罪名成立,但认定受贿额减少,获刑1年11个月。

打人被抓一通电话就释放

刘某是原广州市公安局芳村区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2012年8月2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定,2001年底至2003年5月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范某等人合作成立的芳村鹤洞中南街紫荆江津装卸服务队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范某贿送的36000元。同时,为袁某在办理广州市荔湾区江津宾馆消防设计审核、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因嫖娼被抓处理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袁某贿送的17000元。

据供述,2002年3月,黄某、范某和其他2人合作组建了紫荆江津装卸部,黄某占股40%,范某没有出资但因其与刘某的关系,黄某分了10%干股给他,由他和刘某二人自行分配。范某称,黄某为了能在经营中获得刘某的关照,在服务队发生打斗等情况时,刘某能从中协调将事情摆平,所以才将10%干股给了他和刘某。

2003年1月黄某的侄子打人被抓,刘某一通电话后其侄子第二天就被释放了。

诈骗过追诉期限不予认定

法院二审认为,范某给刘某的36000元是他从紫荆服务队取得的部分分红款,且刘某明知范某所送财物是希望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紫荆服务队谋取不正当利益,仍予以接受,故该部分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袁某办理消防、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嫖娼等问题,刘某只承认收到17000元,在是否有跟有关公安人员打招呼,其从侦查阶段到法院审理阶段的供述则是从有到无,根据现有证据虽不足以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可认定刘某实施了诈骗行为,鉴于刘某的该部分行为已超过五年的法定追诉期,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标签:刘某 刑警 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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