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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执法队“临时工”受贿4.15万获刑1年半


来源: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蒋琳莉报道:一街道执法队员被举报受贿3500元,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后,他又供出在查违、查乱倒淤泥渣土时给当事人关照,共受贿41500元。一审中,宝安法院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宝安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起抗诉。13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原标题:“临时工”受贿4.15万获刑1年半 检方抗诉认为判轻了

二审时该执法队员辩称自己是“临时工”

羊城晚报讯(记者蒋琳莉) 报道:一街道执法队员被举报受贿3500元,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后,他又供出在查违、查乱倒淤泥渣土时给当事人关照,共受贿41500元。一审中,宝安法院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宝安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起抗诉。13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包庇渣土场5万平方米

经宝安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陈某成先后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执法队二中队、五中队工作,负责石社区和塘尾社区、公明街道中心区的查违和综合执法工作。

2008年陈某成收下违建私宅的石围村村民麦某1万元好处费。2011年下半年,公明街道下村公园对面的违建私宅的包工头郭某,先后分四次共送给陈某成现金28000元。陈某成收下好处费,并给予关照,此后郭某根据陈某成通知的时间施工,顺利完工。

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陈某成任公明国有土地后续管理办公室机动整治组组长,负责巡查、制止和协助查处在公明街道国有土地上违建、乱倒淤泥渣土等违法行为。2012年12月,犯罪嫌疑人麦某文(另案处理)非法占用公明街道的一块国有地块用于有偿受纳淤泥渣土,导致路面损坏和环境污染,引发居民大量投诉。

后经评估,麦某文经营的非法淤泥渣土受纳场占地总面积为5万多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面积为1.6万平方米。该非法淤泥渣土受纳场对周边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若不及时清运,将造成区域土壤污染,可能导致农用地功能丧失。在巡查发现后,陈某成没有积极有效地制止和查处,反而收受麦某文给予的3500元好处费,并给予减轻巡查力度、少扣泥头车和通风报信等关照。

主动交代其他受贿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成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另外,被告人陈某成在纪检部门仅掌握其收受麦某文3500元贿赂的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其他犯罪事实,虽然其交代的是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同种罪行,但因办案机关掌握的陈某成受贿3500元的情况尚未达到受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故其主动交代的两笔受贿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受贿罪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新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5个月。赃款41500元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该判决,检方认为,陈某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因此提起抗诉。

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检方认为,被告人陈某成虽系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另外受贿38000元的事实,但依法不构成自首。因光明新区纪工委事先掌握的陈某成受贿3500元的事实,属于判决认定的陈某成受贿41500元的整体受贿犯罪事实中的一部分,而非违纪事实。被告人陈某成主动交代的受贿38000元的两笔受贿犯罪事实是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同种事实。应当从轻处罚,但不应当认定自首情节。

对此,陈某成答辩称,自己是主动交代所有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在法庭上,陈某成还表示自己在单位是“临时工”。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邱曼思]

标签:中院 一审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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