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一企业销售4年实名举报公司偷税过亿无果
2014年08月13日 08:12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刘立民张贵志
泰州市宇佳食品公司是薛小红注册的一家企业,他自曝,竞龙营养品厂仅给他的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就在2000万元左右。

薛小红指着部分销货凭证,诉说着举报的艰难。 张贵志摄
原标题:过亿涉税举报四年无果
法治周末记者刘立民张贵志 发自江苏泰州
“我作为当事人向国税局实名举报企业偷税、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四年多了却毫无结果,他们(国税局)还一直推说案子在查,让我耐心等待。”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的薛小红一说起4年来的举报之路就是满腹委屈和气愤。
2010年6月,薛小红开始向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等多个部门实名举报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原姜堰市竞龙营养品厂)、江苏统业保健品公司、泰州三九保健品有限公司、中英合资宝锐德食品(江苏)有限公司等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漏税,以及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长期为以上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
说到上述企业,在这里不得不提到一个人——葛广群,他不仅是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和中英合资宝锐德食品(江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还是上述4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从1994年开始,薛小红即在葛广群处从事销售工作,并一度担任多个区域的销售负责人。
“我手头上是要证据有证据,全部都是原始的销货凭证,要材料有材料,四年来多次向国税局检举,证据材料也是移交了一次又一次,可就是没结果。”薛小红气愤地向法治周末记者讲述着举报遭遇,“其中就包括竞龙营养品厂为我2004年注册的‘泰州宇佳食品有限公司’代开了几年的增值税发票”。
泰州市国税局则向法治周末记者回应称:“早在2011年就有了处理结果,只是与薛小红举报的内容无关。也没做偷税处理,是一般的违规行为。”并称,薛小红提供的“销货凭证都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就在泰州市国税局答复记者后4天,该局却告诉薛小红,此案已立案,还在调查。
曾经的搭档
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位于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主要生产黑芝麻糊、豆奶粉、核桃粉、固体饮料等产品,一直以来均为残疾人福利企业。
说起薛小红与葛广群,他们在以前可谓是“黄金搭档”,一个负责厂里的生产经营,一个主管对外销售,把企业经营得红红火火。拿薛小红的话说,那时他们好得胜似一家人。
从1988年起,他们即是泰县蜂乳厂(后改为扬州市玉晶保健食品厂,即现在的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的同事,薛小红在销售岗位,葛广群则在市场开发部。
1995年,企业从集体企业改制成为民营企业,名称也改为“姜堰市(泰州市下辖县级市,现已改为姜堰区)竞龙营养品厂(现为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葛广群任法定代表人至今。
该厂虽在1995年已改制,但法治周末记者在今年7月18日调取的该厂工商登记资料发现,其登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制”,姜堰市(区)姜堰镇人民政府为主管部门。
7月18日,姜堰区姜堰镇企管站的陈(音)站长对法治周末记者称:该厂从1995年改制后就与镇政府没有任何关系了,这些年也从未向政府缴纳过管理费。
企业改制后,薛小红还是一直从事着销售工作,销售业绩也是一路飙升,并一度成为上海、江苏、山东、安徽等地的销售负责人。
薛小红说,为了扩大产品在市场的覆盖率,葛广群分别在1997年、2003年、2009年成立了统业保健品公司、三九保健品公司、宝锐德食品公司,其产品类型一致,其目的就是以不同品牌扩大相同产品的市场份额。
新成立的三家企业,葛广群只在宝锐德食品公司出任法定代表人,另外两家分别由其妻子和他人任法人代表,但所有企业均由葛广群实际控制。
2008年,两人因一个“黑芝麻糊”产品的价格发生争执,2009年,经多次调解无果后,两人的关系终走向恶化。
四年举报路
2010年6月,薛小红根据自己在做销售时掌握的销货原始凭证、销售单位和部分增值税发票号码等证据,开始以实名向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正式举报,竞龙营养品厂在长达15年里分别为统业保健品公司、三九保健品公司、宝锐德食品公司、泰州宇佳食品公司等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数千万元。
泰州市宇佳食品公司是薛小红注册的一家企业,他自曝,竞龙营养品厂仅给他的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就在2000万元左右。
此外,葛广群所控制的4家企业还以改变货物单价和数量的方式为客户虚开了数千万的增值税发票。不仅如此,这十多年来,凡是卖给个体户的产品,几乎都未开过发票,也未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涉嫌偷逃税款数千万元。
薛小红对法治周末记者称:2010年6月23日,他向泰州市国税局举报后,该局说案件已转到姜堰国税局稽查局,之后的几个月,他反复跑姜堰税务稽查局,每次都是让他回去等。一直等到年底时,负责此案的朱科长却调离了,刚接手的周姓稽查员仍是让他回去等。
2011年1月,薛小红感觉无望,开始在网上及书面向江苏省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举报,江苏省国税局说将此案已转交泰州市国税局查处,泰州又转到了姜堰,此后一年他多次询问也毫无进展。
2012年2月7日,薛小红亲自到江苏省国税局举报中心再次检举上述企业涉税违法情况,该局于当天给他出具“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后,让他回去等结果。可这一等,就等到了2012年底才接到泰州市国税局纪检组的电话。这次,薛小红好像看到了希望,他先后三次带着证据到该局详述情况,该局纪检组和稽查局的科长莫冰对他反映的情况都详细做了记录。2013年1月16日,还留下了部分证据但依然无果。
2013年10月28日,薛小红再次被叫到泰州市国税局做笔录,再次移交证据,最后还是再次让他“回去耐心等待结果”。
之后,薛小红每隔一个月都会打电话询问调查情况,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在查”,“还在查”。
到了2013年底,莫冰让薛小红“以后不要找他”了。
今年,薛小红在向泰州市纪委和市委效能办反映后,泰州市国税局于6月10日又一次约谈了他。但调查进展和结果不得而知。
薛小红还称,他在实名举报过程中还遭到了葛广群的恐吓、辱骂和利诱。
举报无果为哪般
薛小红从2010年6月举报众企业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四年多时间,泰州市国税局为何总称“在查”呢?
7月18日,法治周末记者在泰州市国税局得到的却是另一番说法。莫冰告诉记者:他们2010年6月接到薛小红的举报后,在2011年就有了处理结果。只是查处的结果与他举报的内容不相关,就是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时有不太合规的地方,属一般的税务违规行为,没有作为偷税处理。
“企业已补交了税款和滞纳金、罚款,共70多万,是当年由姜堰市稽查局查的。”该稽查局副局长胡雄补充道,“薛小红提供的销货凭证都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销货清单只有10份,他(薛小红)提供的销货清单不知从哪来的。”莫冰称,“我们按销货清单上的单位都发函了,人家都说根本没有见过这个销货清单。”
“他们说找所有单位都调查了,人家不承认。竞龙营养食品厂帮泰州宇佳食品有限公司代开了几年的发票,这公司是我的公司,他们怎么不找我调查?这应该很好查啊!”薛小红搬出堆起有一米来高的销货凭证等证据激动地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我这里的销货凭证多得很,因我这里的证据太多,税务局都无法全部复印,才只拿走了极少部分证据。除了销货凭证外,薛小红还向记者提供了部分已开的增值税发票号码,上面清楚记载着开票日期、金额、单位,以及涉及到的部分企业(10家)和个体户(11名)名单。
“我手上的这些证据(主要指销货凭证)都是原始凭证,葛广群那都没有,他那里要有,也都是假的。”薛小红自信地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法治周末记者将薛小红的举报材料提供给国税系统一位业内人士看后,他称:根据举报材料上的线索是完全可以查清楚事实,就看税务部门愿不愿意查了。被举报单位都不会主动承认有涉税违法行为,除了销货凭证外,还可以查被举报企业的账册、资金流等,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移交公安机关。
胡雄对记者说:“薛小红举报人家不开票就是偷税,不能这样说。不开票不等于没交税,那要申报的。”
对此,上述业内人士认同此说法,但他同时强调:根据多年稽查的经验来看,一般企业对没开票的部分税,极少有主动去申报的。
对薛小红反映的更改货物单价和数量属于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范畴。胡雄和莫冰均不认同,称:我们不看单价和数量,只要总金额不变就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我们都是以总金额为准来计税的。
上述业内人士则称:法律有明确规定,只要是更改货物单价和数量,就属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一种。
而耐人寻味的是,今年6月10日,泰州市国税局为何又主动找薛小红了解举报情况呢?
胡雄对法治周末记者称:“这是因为他还在向其他部门反映,我们(再找薛小红)主要是问他有没有新的证据。”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查到新证据。”莫冰向法治周末记者补充道,“可以说,此案基本查完了”。
就在法治周末记者离开泰州后四天的7月22日,莫冰告诉薛小红:这个案子已经“立案了”,“我们正在查,账册都在这儿,这个案子不是好查的”。
8月11日,葛广群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他(薛小红)是我们工厂的销售员,税务部门查了好多年了,他无中生有,伪造证据,全是胡说八道。”
薛小红最后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葛广群控制的企业不仅有严重的涉税违法行为,而且还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曾被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上海市工商局查处过,现在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的产品。
是非自有公断,,姑且不论二人孰是孰非,上述业内人士认为“税务部门办理举报案件早就有规定,案子不论办的结果怎样,最起码要给实名举报人一个回复”。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首批具有“律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四师资格的资深律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
刑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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