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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氏后人二审胜诉获赔12.1万元


来源:潇湘晨报

8月7日,黄人达告诉记者,今年7月长沙中院已对此案二审宣判,撤销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并判决养天和大药房停止在宣传中使用黄菊翘父子的姓名,及其创立、经营养天和的历史业绩。黄氏后人获赔12.1万元。

原标题:黄氏后人二审胜诉获赔12.1万元

本报长沙讯 因宣传资料和店内广告中多次使用黄菊翘父子创办“养天和”品牌的历史资料,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天和大药房)被黄菊翘的后人告上法庭(详见本报2012年9月4日B01版)。黄菊翘孙辈黄人达等9名原告认为,养天和大药房涉嫌侵犯黄菊翘先生姓名权,同时涉嫌虚假宣传。

8月7日,黄人达告诉记者,今年7月长沙中院已对此案二审宣判,撤销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并判决养天和大药房停止在宣传中使用黄菊翘父子的姓名,及其创立、经营养天和的历史业绩。黄氏后人获赔12.1万元。

2013年5月,雨花区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原告的祖父和父辈已经去世,姓名权自然终止;且养天和大药房并未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行使,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祖父和父辈的姓名权,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记者在二审判决书上看到,长沙中院认为“自然人的姓名被应用到财产领域之后,财产领域的姓名通过使用已经由伦理符号变成消费符号,在这一点上财产性姓名和商标类似,都发挥认知、品质保证和广告的功能”。

黄菊翘父子已经去世多年,二审法院认为黄人达等原告作为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黄菊翘父子的姓名权,仅可享受该姓名权所延伸出的财产性利益,而财产性利益要在具体的经济或商业活动中才有所体现,“黄菊翘父子死亡之后,若其姓名在客观上仍可以使用在商业活动中,并已经能够或可能产生使用其他名字所得不到的利益,那么该主体的姓名权应认为具有财产性利益,而这种利益应由该主体的继承人享有。”

同时,法院驳回黄人达等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理由是养天和大药房使用黄菊翘父子的姓名和历史业绩,但并没有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

8月7日下午,记者在长沙青园路、劳动路、韶山路等多家养天和大药房看到,门面内的广告牌上已经去掉了黄菊翘父子创办养天和品牌的历史资料,一名店员说:“好几个月前公司就要求我们更换广告牌了。”              记者张祥

标签:中院 败诉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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