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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商铺自制“通缉令” 悬赏抓小偷


来源:天山网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伍梦霞报道)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两家运动品牌店频遭窃,店主自制“通缉令”,悬赏1000元礼品抓小偷。

原标题:乌鲁木齐一商铺自制“通缉令” 悬赏抓小偷

www.ts.cn 天山网   2014年07月28日 12:08:18  

韩女士将自制“通缉令”贴在橱窗上。

韩女士将自制“通缉令”贴在橱窗上。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伍梦霞报道)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两家运动品牌店频遭窃,店主自制“通缉令”,悬赏1000元礼品抓小偷。

7月27日上午,新疆都市报记者找到了张贴“通缉令”的运动品牌店。海报上印着一张监控视频截图,图上是一名穿着黑色外套,年纪在三四十岁左右的女子。下方配了一段文字,承诺如有人提供线索,将获得该店提供的价值1000元的礼品一份。

“她是个惯犯,来我们店里偷过好几次了,不能让她逍遥法外。”店主韩女士说,今年4月开始,她的店里频频失窃,调监控录像一看,是个女贼。

韩女士回忆说,4月22日,该女子在店里逛了一圈后,趁店员不注意,从离大门最近的货架上顺走了两件衣服。不仅如此,在同一条街上,韩女士的另一家店也被该女子“光顾”了。

由于每次被盗金额仅几百元,韩女士没有报案,她自制“通缉令”抓小偷,并在女子照片下配上了一段辱骂文字。

“通缉令”贴出已经有两个月,虽说并未抓到小偷。但她发现,这个“通缉令”似乎起到了震慑作用,这两个多月来,店里再也没有被小偷光顾过。

谈到将别人相片贴至公共场合示众并配有辱骂性文字,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影响时,韩女士显得有些激动:“她偷东西时怎么就想不到对我们造成了什么影响?既然选择出来偷东西,就不要怪别人将她小偷身份公之于众。”

据了解,韩女士店里失窃,应去派出所报案,警方可以立治安案件调查,但因为失窃物品价值不大,达不到立刑事案件的标准。

针对韩女士私自将他人相片贴至公共场所的行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马艳玲律师说:“即使是小偷也有人格权,而且商家并未报警,无法确定该女子就是小偷。商家如有视频等相关资料可确定视频中女子有偷窃行为,应提交给公安机关,是否是小偷应由公安机关定夺,商家及个人没有权利处置或者处罚小偷。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商家及时撤下该海报。”

标签:视频 自制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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